【#判决书详解家门口遇害案凶手为何死缓#】#判决书详解女子家门口遇害案#12月20日,成都27岁女子王紫雅家门口被杀案一审宣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梁萌萌(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社会关注度很高,法院何以作出死缓判决?一审判决书做出了详细解析。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重要依据。澎湃新闻从案件判决书上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梁萌萌作案前存在明显精神异常。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梁萌萌在作案时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过,梁萌萌从始至终坚持自己没有精神疾病,而是在遭受被害人王紫雅击打头部后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她也没有逃离现场的意图。
其辩护人还表示梁萌萌随身带刀是为了防身,并在头部被砸伤后才实施反击,即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但一审判决对梁萌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外的辩护理由均未采纳,认为梁萌萌长期携带刀具,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王紫雅家外敲门、吐痰,对王紫雅住宅安宁权造成不法侵害。即便在冲突中“王紫雅拿摆件击打对方,也系为避免对方伤害的自保行为”,梁萌萌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梁萌萌客观上违法逃脱,其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详情→ http://t.cn/AX4ADgq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