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最高院典型案例
今天看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觉得很有代表性,节录在此共同学习。
1.物业服务人员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但是不得采用此种方式催缴。
2.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物业费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房屋设计不合理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物业服务终止厚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厚的物业费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推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院之所以专门出此类的典型案例,就是因为物业纠纷增多,大家对居住环境,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物业的服务有些确实没有达到业主的要求,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觉得物业费没有收齐,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尤其是一些物业,做久了以后,感觉对整个小区都有管理权,可是物业和业主只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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