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苦舟 25-12-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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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西方向中国推广法学

网络上有一种很恶心的观点——“西方把理科知识对中国保密,却把文科,比如法学知识,不但免费,甚至还花钱向中国传播。你说这是为什么?”

为什么说这种观点很恶心呢?
因为它想说的无非是西方向中国传播法学知识,是包藏祸心,中国人要是学了,就会上当受害,帮助传播西方法学知识的中国人就是助纣为虐的坏人。
它什么都没说,但却又完成了栽赃陷害。

讲这种观点的人好比给一个女性造黄谣,说“我看见这个女人上了一个男人的车”,然后挤眉弄眼,周围的人一阵哄堂大笑。
于是这个女性就被贴上了荡妇淫娃的标签。

然而,要是质问这个造黄谣的人,他又会辩解自己什么都没说。
这就是恶心的原因。

由于这种恶心的人存在,以及围在这种恶心的人周围哄堂大笑的人很多,所以,我们有必要就事论事看待西方向中国传播法学知识这个问题。

我们先举个例子:

金庸的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里作恶多端的裘千仞穷途末路,面对要杀他报仇的众人,他说:“你们谁一辈子没做过坏事、没杀过无辜的人,就上来杀我吧,我绝对不皱眉反抗。”
众人都被镇住,因为谁都有过亏心的事。
这是丐帮帮主洪七公跳出来说:“我老叫花一生杀过二百三十一人,这二百三十一人个个都是恶徒,若非污吏、土豪恶霸,就是大奸巨恶、负义薄幸之辈。老叫化贪饮贪食,可是生平从来没杀过一个好人。裘千仞,你是第二百三十二人!”图1
书中说,裘千仞听了这话,为之气夺。

读者在读到这里,也会禁不住佩服洪七公的为人,竖起大拇指赞叹他光明磊落的一生。

但是,洪七公所杀的这二百多人,真的没有一个无辜的吗?
我们不知道,因为洪七公没有出示这些人所谓恶事的证据,以及辩护词。就连对他们的量刑标准,也是洪七公自己决定的。
可能这二百多人都做了恶事,但所有的恶事都应该是死刑吗?
这也是商榷的。

破案的是洪七公,抓人的是洪七公,起诉的是洪七公,判刑的是洪七公,执法的还是洪七公。一句话,这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然而我们喜欢这种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做法,因为痛快。
比如流传的包公案。图2
有人要告状,包公一个人负责了侦查、起诉、审判和执法的全部工作。

这就是我们传统文化里追捧的“清官”“侠客”。
我们坚信,只要官员是包公,只要有洪七公,就一定不会有冤假错案,就一定会有公道。

但真的吗?
同样是在金庸小说里,这种让读者感到痛快的做法,就遇到了问题。

《天龙八部》里,丐帮帮主乔峰被人利用,误以为段正淳是杀害自己父母的“带头大哥”,就去报仇。
可等到他自己被别人诬陷是杀害自己养父母的凶手时,就百口莫辩了。图3

所以问题就在这里。
我们自以为正义,不给别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时,等到我们自己需要给自己辩护,我们同样也没有这样的权利。

更糟糕的是,中国法律传统里,不但官员一个人可以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和执法,还允许刑讯逼供的。
《大清律例》里规定,除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可以严刑拷打的。图4
这就是古人不愿意打官司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我要举《大清律例》呢?
因为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清朝的法律是延续明朝的,明朝的法律又是延续了前面的朝代。而从清末开始,中国的法学开始向西方学习了。所以,要想去掉西方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就要把清朝的法律和今天来比较。

我们今天习惯的报案找公安,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这是学习西方法学的结果,不是中国的传统。

我们再举一个西方法学对中国的影响——《婚姻法》。
中国传统的法律里是没有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嫁娶这种事必须由父母来决定。图5
而夫妻男女平等就更不要说了,完全是不存在的。

清末民初的一些留学生回国后,因为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要求婚姻自由,和家庭发生矛盾。他们的婚姻自由思想是哪里来的?是从西方。
所以,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男女平等这些思想,又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

我们再举第三个例子——律师这个职业。
今天的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会找律师帮助。然而,中国法律传统里是没有律师这个职业的,即使有类似的做这种事情的人,也被贬低为“讼棍”。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西方对于律师的评价。

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二十多岁自学成才成为律师,在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参与过5000多个案件。图6
他最出名的一个案件是通过月亮为证据进行辩护,将一个被诬陷为杀人凶手的被告得到无罪的结果。

在美国,四十多任总统里,就有二十多任总统是律师出身。

在西方,律师这个职业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社会地位高的职业。
而在中国法律传统里,律师是“讼棍”,是低贱的。

我们举这些例子,当然不是想要说西方历史上没有刑讯逼供,不是想要说西方历史上没有包办婚姻,不是想要说西方历史上律师地位自古以来很高。
这些中国法律传统里有的东西,在西方历史上也都是有的。
但为什么后来没有了,变成中国需要向西方学习的了呢?
因为西方先开始了工业化。

法律是国家的“上层建筑”,工业化带来了生产力的变化,而生产力的变化,又迫使生产关系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对“上层建筑”的影响之一,就是法律的改变。
我们今天看到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分开、禁止刑讯逼供、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律师地位的提高这些现代思想,都是从西方先开始的。

中国进入工业化的时间比西方晚,法律的改变自然也晚。
而既然工业化需要向西方学习,和工业化进行配套的法律,自然也是需要学习的。

举个例子来说:
工业化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劳动力,那么原先被家长控制的人,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就会离开家庭,进入工厂工作。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了收入,拥有了不依赖家庭的能力,那么家长对子女的权威就会被动摇。
女性同样也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那男尊女卑的传统就会被动摇。
于是,相应的法律就需要修改。
而最先发生这类变化的国家,就成了法律修改时的学习对象。

西方把先进的理科知识对中国保密,却把文科知识比如法学向中国传播,这无非是因为理科知识可以转换成商品,会和西方形成竞争关系。但文科知识比如法学并不会形成竞争关系。中国的商品可以出口到全世界,但没有西方人专门跑到中国来结婚离婚,因为他们不生活在中国。

我自然不能排除西方向中国传播的法学知识完全没有什么坏心眼。
我同时也没有认为西方的法学全都适合中国,国土面积、人口多少、经济发展阶段、传统文化……这些都会导致中国和西方的区别,这使得不能把西方的法学知识生搬硬套到中国的。
只不过,我希望我们能够理性地就事论事,问问自己到底是不喜欢西方的某些法学,还是只要是西方的法学就都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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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