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朋认为,自己妻儿被如此残忍杀害,完整的尸体都没有,罪犯也不应该通过注射执行死刑。
崔路路潜入朋友梁某朋家中行窃,翻找财物时惊醒梁某朋之妻被害人马某某及其未成年子女梁某、梁某某,为制止被害人反抗、呼救,崔路路采用刀砍、捅刺、挎包带勒颈等方式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并劫走马某某佩戴的黄金手镯、项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路路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崔路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
#母子三人被害案凶手不上诉##发小杀妻儿案凶手拒不认罪##发小杀妻儿案凶手承认打扫案发现场#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