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反诈行动”的冷思考:公权滥用、贪污受贿之毒害远甚于“公民被骗”,为何未提升到全民反击防范的高度?】
历经十二次修正的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共有483个,目力所及,被拔高到“全民反击、全民防范、全民动员”的只有“全民反诈。这些年,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街道、派出所等方方面面都被赋予了过重的义务,致使公民存取款五万就要说明来源、合法用途,致使很多公民的银行卡被“保护性冻结”、电话卡被“保护性停机”……普通民众被动卷入这场“全民反诈行动”中,有些合法权益被侵害、生活被影响,救济渠道却远远达不到通畅的程度。
483个刑法罪名中,“公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相关问题危害性更大,对于法治的破坏程度更具有毁灭性,但从未被上升到“全民反诈”打击力度和全民动员力度。
窃以为,“诈骗”毕竟“因被骗而(自愿)处分财产”,与公民基于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基于“配合执法”而损失财产等等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苦口婆心”行骗,与那些滥用公权力凌辱群众的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同样不成比例。
如果非要“全民反诈”,不如“全民反腐败”“全民反滥权”。483个刑法罪名,为何单单拎出一个“诈骗”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呢?尤其是这些年,为了“全民反诈。银行与电信公司哪里还有半点服务意识,完全一副凌驾于客户之上的执法者形象。
个人意见,欢迎法学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予以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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