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制度必须坚持!
过去的广东,曾经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地方。但是从那一年某人担任深圳市市委书记开始,这个制度在深圳市就形同虚设,我当时还很善意的给这位书记写了公开信,希望他依法办事。
遗憾的是,这位书记后来升任广东省长之后,整个广东省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也出现了倒退。同样一批案子这个月的3号,在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时,被告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没有出庭。昨天是这一批案子的第2次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又没有来。所以我很严肃的给合议庭提出了意见。
尊重法官,尊重法院的权威,按照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出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有的素质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当前中央提出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
鉴于有些行政机关习惯了给法院打个借条,假条就不来出庭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我在这里再次强调一下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制度不能误读,不能出庭不能变成不愿意出庭就写个假条不出庭。
这个法条里的“不能出庭〞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是该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集体发生了意外情况,如患病不能上班,被纪委调查而停止履行职务,新的负责人有没有到任。
二是上级机关有统一的比开庭更为重要的安排,导致所有的该行政机关正副职领导都没有时间出庭。 http://t.cn/A6QOz7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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