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国移动# 诉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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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谈2g3g退网# @洪山法院
原告:程文林
被告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俊,局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89号
联系电话:027-87796999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定代表人:李乐成,部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联系电话:010-68206114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的工信复决字[2025]第2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请求判令被告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对原告就物联网卡(号898604E8102370353059)相关申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所使用的物联卡(号码898604E8102370353059)设备,怀疑因中国移动2G/3G网络退网导致无法使用,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向被告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起申诉,明确提出三项请求:
1.责令移动公司告知具体退网时间;
2.提供解决方案;
3.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在申诉中明确引用了新华社在中央政府网站文章《工业和信息化部:2G、3G退网要充分保障用户权益》的政策精神,即“2G、3G退网要充分保障用户权益”、“早谋划早告知”,为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被告一于2025年7月4日通过短信告知原告申诉已受理(证据三)。然而,截至2025年9月12日,原告查询系统仅发现状态变更为“当地申诉机构已办理完成”,但从未收到被告一就申诉事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处理结果文书,对申诉的处理理由、依据和结论完全不知情。
原告对此不服,遂向被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工信复决字[2025]第2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政行为及被告二的复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 处理程序严重不当,违反告知义务。 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被告一仅短信告知受理(证据三),在后续长达数月的时间里,直至原告自行在系统(证据二)中发现状态变更,始终未以任何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决定、告知书等)向原告送达正式处理决定,也未告知处理结果、理由和依据。此行为实质上是“秘密处理”,完全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系统内“已办理完成”的状态记载,不能替代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
2. 处理结果实质缺失,未回应核心诉求。 原告的申诉核心是2G/3G退网过程中的用户权益保障问题,依据是工信部明确的“充分保障用户权益”政策(证据一)。被告一在处理中,回避了“退网是否应提前告知”、“企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用户损失如何界定与承担”等核心争议,未就原告提出的“告知退网时间、提供解决方案、赔偿损失”三项具体请求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认定和回应。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形式回复、实质不作为”,未能履行电信监管机构对用户申诉进行实质性处理和化解纠纷的法定职责。
二、 被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1. 对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复议决定仅依据被申请人(即被告一)单方提供的所谓“短信记录”,即认定其已依法履行告知职责,完全无视原告“从未收到处理结果告知”的明确主张及其提供的系统状态截图(证据二)、仅有受理短信(证据三)等证据。在双方对“是否送达”这一关键程序事实存在根本争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未依职权对短信发送记录、接收状态等进行审慎核查,径行采信一方主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 对核心争议焦点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政策不全面。 复议决定将争议焦点狭隘地限定为“申诉处理程序是否恰当”,完全回避了原告申诉所依据的、由被告二自身发布的关于“2G/3G退网要充分保障用户权益”的明确政策要求(证据一)。该政策是衡量本案中被申诉企业(中国移动)及监管机构(被告一)行为是否合法、恰当的重要依据。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对该关键政策依据视而不见,未将其作为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含规范性政策文件)错误。
3. 复议决定未能纠正违法行为,反而予以维持,显属不当。 被告一的处理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明显违法之处。被告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复议机关,本应依法予以纠正,督促其依法履职,妥善处理用户关于退网权益保障的合理申诉。然而,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未实质回应诉求”、“未依法送达决定”等违法情形未予审查,简单地以“程序性告知已完成”为由驳回原告请求,实质上纵容了行政不作为,未能实现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功能。
三、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侵害。
原告作为电信服务用户,在因2G/3G退网导致自有设备无法使用时,享有依法获得明确信息、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及在因非自身过错造成损失时获得补偿的权利。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的合理诉求在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级程序中被漠视、被搁置,合法权益持续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造成了实质损害。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证据清单:
1.中国政府网新闻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2G、3G退网要充分保障用户权益》截图;
2.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诉查询页面截图;
3.湖北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发送的受理短信截图;
4.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5.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5]第2191号);
6.文章:尸位素餐的官僚现形记:湖北通信管理局的“甩锅大法”与“文字游戏”;
7.文章:政策高调VS现实摆烂:工信部,你的“用户权益”写在纸上还是刻在碑上?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5年12月24日
http://t.cn/AX4ybIIf #武汉·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地点]#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