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5-12-24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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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独特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12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新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应,对过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探索已成熟的制度进一步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各编之间的体系化和有机协调作了完善,充分体现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要求,将对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民族复兴伟业,对中国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产生重大深远影响,也将对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独特贡献。

同时,与会人员还围绕完善监督管理责任,从源头上把好污染防治关,适度拓展法典保护范围等提出等修改建议。

总则编: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责任

关于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张道宏委员建议增加“社会组织因证据收集、鉴定能力不足申请支持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起诉”的内容。

“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王建武委员建议,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进一步完善。法典草案在总则第二章重点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构建多方力量有序参与的大监督体系,他认为,应将人大、司法、社会媒体等监督力量也一并纳入其中、予以明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晓玲注意到部分山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内仍然存在原住民聚居的情况。“这些群众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依赖本土自然资源发展特色经济产业,与这片土地有着深厚的情感连接。”她建议在总则编“生态保护补偿”中,设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原住民安置”专章。

胡晓玲代表表示,可以聚集原住民控制在一定数量为基本依据,明确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设立生态移民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红线区内聚集村庄的搬迁安置、生活过渡与就业扶持需求,有序引导群众迁出核心保护区,让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污染防治编:从源头上把好关

“现在许多地方城乡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不够明确、不好操作、有空可钻的问题。”黄明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把关的职责,同时规定临时堆放的时间限制,严格要求临时堆放也必须分类,从源头上把好关,不能以临时堆放为由造成严重后果,把难题留给后人。

刘俊臣委员注意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章主要规定了产生或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相关义务。他建议参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危险废物。同时,可以在“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章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在内的危险化学物质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陈云英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希望增加涉及海湾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的条文,并列入旅游开发导致的污染内容。

生态保护编:适度拓展法典保护范围

张嘉极委员表示,在生态保护编中有关“森林”的规定里提出国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是总的指导思想,应增加有关合理利用的内容。

“我国温泉、瀑布、丹霞、溶洞、峡谷、峰林峰丛等珍贵不可再生地质自然遗产较多,目前仅有省市地方性法规在保护。”全国人大代表杨硕建议增加地质遗迹的保护章节,从国家层面进行保护利用的专项立法,为各地实践提供指导。

草案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了非常严格、详尽的防控规定。“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农林牧渔业和生物多样性将造成持久、严重的危害,严格控制非常必要。”沈金强委员说,但外来物种也不都是有害的,有的可以对生态进行修复,如在防治荒漠化等方面,可以提供栖息地与食物选择、生态功能替代、土壤改良以及缓解资源压力等。他建议在该章节中增加加强对域外物种研究的内容,为生态系统改善提供支撑。

杨永英委员建议增加岩溶洞穴保护的专节,对溶洞资源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绿色低碳发展编: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遵循

丛斌委员建议在废弃物循环利用部分增加体现水循环利用的内容,规定“国家支持工业、生活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循环利用”。

王毅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和制度衔接。”此外,他认为,碳排放数据不同于一般环境数据,主要是统计核算而非监测,因此出现各类问题的风险更大更多,应对其体系规范、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进行单独的统筹规定。

“强化科技支撑,以数据共享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衔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遵循。”全国人大代表刘忠斌说。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刘俊臣委员建议完善关于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范围,加强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重其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

奉行“过罚相当”原则,苻彩香委员认为关于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处罚过重。“一次性塑料制品最多的就是塑料袋,但在实际生活中使用者多是乡镇、农村的小商小贩,情节轻微,经教育可以改正。”她建议适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让法律要能用、好用、实用。

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可以不考虑法典的规定。”许安标委员说,这不利于确立法典的权威性,若法典对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应依照法典规定执行;若要调整,应相应修改法律。若考虑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变化比较频繁、比较大,修改法典来不及,为避免法典频繁变动,可以考虑进一步简化有关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孙宪忠委员提出,目前“污染防治”编纳入了所有相关法律,但“生态保护”编涉及19部法律,这些法律有的在法典中规定了,有的在法典之外也还有规定。在这种非典型模式下,法律条文的取舍和留存情形需要作一个逻辑清理,向社会作出说明。同时,建议国务院能够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之前尽快梳理涉及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希望最高法也能做这样的工作。”他说,最高法这些年作了很多司法解释,希望尽快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需要来梳理有关司法解释。(记者: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