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引诱、欺骗、强迫等方式,用少量毒品控制女性,实施奸淫、谋财、转卖给毒贩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对女性和对全社会的危害显然都是非常巨大的。这种危害远大于强奸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处罚不应当低于强奸罪,应当完全归刑法管辖。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