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12-2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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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案件中有什么用

1. 加班费计算基数
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地区,该约定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

2. 经济补偿基数下限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病假工资下限
病假工资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 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6. 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需补足差额外,还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

7. 待岗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生活费,通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70%-100%不等,以各地裁审口径为准)确定。

8. 伤残津贴下限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需补足差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于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