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淫秽物品的案子,我和我的团队介入过多起,文字、图片、视频类的,今年也有做手办的来找过我,现在手上也还有在办的,且案子本身影响力不小。我可以通过一则案例跟大家聊聊现在部分公安机关对“淫秽”的认定尺度。这个案子是一名男大艺术生在境外社交平台发自己的裸体艺术照,实事求是,我虽然是异性恋,看了照片,也觉得其身材着实美不胜收,不亚于彭于晏,拍摄手法与取景的艺术成分也有三四层楼那么高。我不知道同性恋看了这些图会不会起到“诲淫”效果,反正我只看到美感,有古希腊雕塑感。但当事人家属为什么找过来呢,因为当事人不知被谁举报,然后境内警方找到了他,追究其传播淫秽物品罪,人被拘了,找到我们是因为找本地律师申请取保失败。注意,这里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没有牟利,他只是单纯在该平台上发图分享。该平台叫X,懂的都懂,该照片的尺度在X上并不算大。
其中反映出的关键信息有哪两点呢:第一,只要你人在境内,即使你只在境外发被认为涉嫌淫秽的信息,境内警方依旧可追究你相关法律责任(当然不仅仅是涉黄,发时政有害信息亦然);第二,内地办案机关对“淫秽”的认定标准通常非常短平快,对于图片、视频,就看你有没有露三点,露了,淫秽起手,然后等辩方费九牛二虎之力把淫秽往色情打。原因很简单,虽然刑法规定有艺术价值的不能被认定为淫秽,但艺术这事儿主观成分太大,办案人员说俺也不懂,不管这些,就看有没有生殖器。要是看出感觉了,则更是诲淫。
但其实还有一个观点,即诲淫本身也是一种艺术。
诲淫,说高级些,就叫性张力,看得你吞口水,起生理反应,有性幻想。同一个明星,有的人就能拍出性张力,有的人就是拍不出来。你以为光露个生殖器就能让人产生性欲望么,恐怕不是。
我经常说一句话,如果李安不是李安,电影中的明星也换脸成在座你我,《色戒》有关片段按境内法律标准来看,涉嫌制传贩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十年起步。最后怎么判不好说,人先拘了,官司打两年。如果律师特别专业,打成非法经营罪就烧高香。
所以,对于涉及淫秽物品的案件及立法,如果你问我个人观点,我真诚认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过时的,认定是僵化的,罪名本身也与聚众淫乱罪一样,是力图通过刑事立法来定义和塑造社会道德的典型法条。这点不仅我明白,读者朋友们有没有看过黄片,自己心里知道就好。而对于此类案件,除了主观能动性比较强,客观说我认为辩护空间也比较大,原因除了手熟外,办案人员自己有没有看过黄片,他们心里也清楚。而我主要要做的,就是先想办法让他们从法条编织的老房子里走出来。走出来后,案件就会有变化。#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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