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文化部和对外贸易部制订文物出口鉴定标准,乾隆六十年(1795年)之前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口;乾隆六十年以后的文物,根据其本身所具有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禁止出口)
乾隆六十年以后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例如:
●宫廷御用器物、官窑精品中流传有绪的珍品;
●著名匠师的代表作、名家款识的书画篆刻、古籍善本、碑帖拓片等;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关联重要历史人物的实物遗存。
第二类(限制出口)
乾隆六十年以后至1911年前的一般文物,以及1911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文物,按以下原则管控: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但存量较多的品类,经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审核,可限量出口;
●属于革命文物范畴的实物,无论价值高低,均需严格审核,原则上禁止出口。
第三类(允许出口)
不具备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普通民用器物,例如:
●民国时期大量生产的普通日用陶瓷、服饰、家具等;
●无款识、无特殊工艺的一般性民俗用品,经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查验后,可准予出口。
2007年国家文物局修改了这个规则,把文物绝对禁止出口的年限改为1911年。取消1795年(乾隆六十年)线,改为三条核心线:
❶ 1911年以前(含):文物一律禁止出境(无例外)。
❷ 1949年以前(含):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
❸少数民族文物:1966年以前(含)有代表性的禁止出境。
2023年国家文物局又出台了《1911年以后已故书画等8类作品禁止出境的名家名单》,涵盖了书画、陶瓷、雕塑、扇子、织绣、玺印、烟壶、漆器等8类作品的出境名单。像文革期间北京荣宝斋歇业,库存的齐白石、李可染、傅抱石等人字画也调拨给中资的香港集古斋出售,这种现在就不允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