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后遭拒赔保额起诉获赔50万,法院:隐性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赔付50万】12月25日,据中国消费者报:2020年10月,吴某在网上给自己买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每年交3170元,基本保额50万元。连续交了4期共12680元保费后,吴某于2024年7月确诊了恶性肿瘤。他赶紧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审核后却只赔了12680元,也就是他交过的全部保费。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责任部分约定: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按已交保费给付第一次保险金,但吴某认为,自己投保的是确诊即赔付的重疾险,保险公司并未提示首次患癌仅赔付保费不赔付保额,相关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赔付50万元。协商无果后,吴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首次患癌赔付保费”相关条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并非免责条款。因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应对条款是否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实质审查。确诊即赔付保额系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对重疾险产品保险责任范围的通常理解。诉争条款既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也是有别于重疾险确诊即赔的通常赔付条款,系关乎被保险人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不足以让投保人理解该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方式有别于通常的重疾险产品,以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内容,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最终,北京金融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向吴某赔付50万元。http://t.cn/AX45ezg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