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陆委会今天(26日)称,为防范中国大陆渗透,台湾“行政院”院会今天(26日)通过陆委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含:
一、公务员赴陆全面采许可制。
二、完善特定人员赴陆规范制度。
三、民选公职人员赴陆接触中共党政军应公开揭露。
四、进一步扩大规范曾任指标性职务人员,禁止赴陆出席中共举办妨害国家尊严的活动。
台湾“行政院”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台湾陆委会称,赖清德3月13日提出5大“国安”威胁及17项因应策略指示,另5月15日“监察院”提出公务员违法违规赴陆纠正案,要求“行政院”所属进行缺失改进。陆委会爰会同相关机关研拟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依循法制作业程序办理,报请“行政院”审议通过,修正重点如下:
一、公务员赴陆采全面许可制。11职等、警监3阶以上公务员维持现行规定,赴陆前向“内政部”申请许可;10职等、警监4阶以下未涉密人员赴陆,须经所属机关许可。(修正草案第9条第3项)
二、任重要职务或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予以完善,赴陆前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人员增订:
(一) “立法委员”。(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1款)
(二) 退离职未满3年之县(市)长。(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1款、第5款)
(三) 核定“国家”机密、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或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之人员。(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4款)
(四) 一般公务员违反赴陆规定者,自主管机关知悉之日起3年内,改为强制列管。(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7款)
三、对于应提列为赴陆管制人员,机关迟不予认定,“内政部”得命限期办理;如未依限办理,由“内政部”迳行列管(须先报请行政院核定)。(修正草案第9条第6项)
四、民选公职人员赴陆接触中共党政军,返台时须提供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等资讯,由权责机关公开揭露。(修正草案第9条第15项)
五、指标性卸任官员禁止赴陆出席妨害“国家”尊严活动。扩大规范对象,增订曾任“总统”、“副总统”、“国安会”谘委、“中央”机关政务人员、“中央”三级机关以上首长、驻外机构馆长、副馆长或领有月退除给与的校级军官。此外除原有规定受规范对象不得出席中共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外;本次增订受规范者亦禁止出席中共举办倡议消灭或矮化台湾“主权”之活动。(修正草案第9条之3)
陆委会称,全台军公教总数约62万馀人,经提列为管制人员约2万8千人,约占4%;以本年1月至10月为例,提出赴陆申请233人次,不予许可32人次,许可比例达86.3%。陆委会称,赴陆管制采许可制并非禁止赴陆,而是基于保护国家与公务安全必要的风险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则下,相关规范主要针对公务员,并不会影响一般民众前往中国大陆。
陆委会称,本次修法倘顺利通过,可精进现行赴陆管制规范,使管制方式单一,机关许可程序需更为严谨,对于受管制人员赴陆权益更有保障;修法变动成本最小,绝大多数公务员申请流程与现状相符;受管制对象更为周延,降低国家安全风险;审查过程可提醒当事人赴陆人身安全风险;提高公民监督,公开透明保护民主机制,强化社会信赖;并可防范“中共”统战渗透,提升民主防卫。
陆委会称,本次修正草案业于今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行政院”将即送立法院审议。陆委会将向“立法院”积极说明修法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企盼“立法院”能支持本次修法,与行政部门共同携手保护台湾安全,强化赴陆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