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5-12-26 17:25

#节气里的大美中国#19岁男子强奸女子赔10万一审获刑#

投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董忠波
机械适用法律 驳回起诉致电诈受害者维权无门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您好!

我叫赵*,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联系电话1590******8。现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我电诈维权民事诉讼中,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无视案件客观现实驳回起诉,导致我陷入“刑民两空”绝境的问题,向贵院实名投诉,恳请贵院监督纠错,保障电诈受害者合法司法救济权益。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司法救济困境

2022年9月30日,案外人冒充光大证券客服实施电信诈骗,诱骗我向李李好(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12181237)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14661420433516)转账10万元。案发后,我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年有余,仅促成李李好退赔1万元,便以“电诈特殊性、上游犯罪实施者无法侦查”为由停止深度侦查,明确告知“对李李好不予逮捕”,刑事追赃已完全陷入停滞。

为挽回剩余9万元损失(含在407万余元总被骗金额内),我于2024年10月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但法院未核查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刑事打击停滞的客观事实,未考量电诈案件特殊性,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损失应先通过上游犯罪实施者的刑事追赃程序处理”为由,直接驳回我的起诉,导致我既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追赃,又被剥夺了民事维权路径,维权彻底无门。

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行为存在的核心问题

1. 机械套用“先刑后民”原则,违背立法本意与实质正义:“先刑后民”原则的核心是避免刑民裁判冲突,而非阻断受害者合法救济。法院明知南昌东湖公安分局已明确“上游犯罪无法侦查”“刑事追赃停滞”,却仍刻板适用该原则,未考量“刑事程序已无法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的现实,导致法律适用与立法初衷严重背离,违背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2. 实质审查义务缺位,未查清案件关键关联事实:审理过程中,法院未核查李李好作为涉案资金直接接收人、已退赔1万元的核心事实,未探究其是否明知账户被用于电诈、与上游诈骗分子是否存在关联,也未向公安部门核实侦查停滞的具体原因,仅以“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简单驳回起诉,审理程序流于形式,未实现实质正义。
3. 无视电诈案件特殊性与受害者困境,违背司法温度: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上游隐蔽、追赃困难”的鲜明特征,而我作为离异带娃的母亲,被骗的407万余元包含母亲重病治疗的救命钱还有亲朋好友及各个平台银行的借贷资金,家庭生活已濒临崩溃。法院未兼顾案件特殊性与受害者生存危机,未为我提供任何替代救济路径,裁定结果不仅未化解矛盾,反而加剧了我的生存困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4. 未履行跨部门协同职责,违背反诈工作要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统筹推进打击治理与受害者权益保障,但温州鹿城法院未针对刑事侦查停滞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导致“刑民互推”局面形成,违背了反诈工作协同推进的法定要求。

三、恳请贵院监督督办的核心诉求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贵院肩负着监督下级法院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 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监督审查,纠正其机械适用法律的行为,督促其考量“刑事追赃停滞、上游无法侦查”的客观现实,依法为我开通民事维权救济路径;
2. 指导下级法院在审理电诈相关民事案件时,准确把握“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边界,兼顾案件特殊性与受害者权益,避免机械司法导致维权真空;
3.协调属地相关部门落实司法救助政策,缓解我母亲重病治疗及家庭基本生活的燃眉之急。

我愿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贵院的监督核查工作,提供裁定书、公安不予逮捕告知、家庭困难证明等所有证据材料。恳请贵院切实维护电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正义与温度惠及困境群众。

此致
敬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温州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温州政法 @温州检察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忠波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