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间房村民联名控告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
联名控告人(五间房村全体村民权益由村民代表联名代为行使权力):马*宇
张*喜 刘*贤
被控告人(涉嫌职务违法/不作为):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镇长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
控告请求:
1. 请求监察机关对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置本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违法行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2.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明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联名控告人系乌兰图嘎镇五间房村村民代表,长期遭受被控告人艾明春(长山镇人)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侵害,并向属地政府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多年多次举报未果。具体事实如下:
一、 艾明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数额巨大,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1. 非法占地总面积巨大:经村民多年核实,被控告人艾明春实际控制、占用的本村土地总面积高达403.5亩;另有侵害村民2.5亩,时间已8年侵害还在持续中。
2. 核心非法占地面积明确:其中,有150亩土地系艾明春从原镇长李树生小舅子孙跃峰处转包,但该转包合同期限严重超出国家“二轮土地承包”的法定期限,属于无效合同,其占有使用该部分土地已丧失合法依据。扣除该150亩后,艾明春其余无合法权属依据的占地面积为253.5亩。
3. 已达到并远超刑事追诉标准:根据《民法典》235、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艾明春涉嫌非法占用的253.5亩土地,无论其性质属于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均已数十倍于法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犯罪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二、 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涉嫌行政不作为,敷衍塞责,变相包庇违法行为
针对控告人多年、多次的实名举报与控告,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不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反而出具内容避重就轻、试图为艾明春开脱的《告知书》,其行为已涉嫌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
1. 刻意混淆土地性质与权属:镇政府仅以“艾明春户籍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还在我村”为由,试图证明其占地合法性,但拒绝出示艾明春户籍变更、土地承包权分配的历史档案等关键书面证据,其结论单薄、缺乏依据。
2. 回避核心违法事实:镇政府《告知书》刻意将艾明春占有的土地模糊表述为“与父母共分土地90.84亩”,但对控告人提出的“艾明春父亲名下另有独立承包地37.78亩”这一关键矛盾点,以及其余超过两百亩土地的来源与合法性问题完全避而不谈,未做任何调查与说明。
3. 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面对显而易见的、面积巨大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镇政府未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气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艾明春非法占用大量农用地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被控告人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敷衍塞责、回避关键问题,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包庇。
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护集体耕地资源,捍卫法律尊严与村民集体权益,控告人现特将本案正式向贵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与举报,恳请贵机关:
1. 对乌兰图嘎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对艾明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依法立案,迅速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