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强迫汉人缠足证据1:
《满文老档》—-天命三年(1618)努尔哈赤指令:“俘汉妇,剁其趾,免奔山林。”
荷兰东印度公司记载,建州女真贩卖断趾女奴到菲律宾,广告词“购汉妇充吕宋矿妓,然足溃多毙于途”,一个妇女仅20西班牙银元,与西班牙殖民者的奴隶贸易成为满清的早期资本积累。
皇太极时期,为提高女奴存活率,在《清太宗实录》里记载,“凡圈地所得汉民,女眷皆砸碎趾骨,夹板固定”,美其名曰降低死亡率。
满清入关前已实行“剃发易服”和“断足”双轨制。《清实录》记载,“本朝强民缠足,欲使中国之人足不行,永世为奴”,强行推行三寸金莲。
太平天国占领城池后就解放女性天足,大家不用裹脚了,由此可见,只有满清是让女性断足裹脚的。
满清贩卖、虐待致残汉人,就这样的东西,跟五胡乱华有啥区别?叫它“通古斯祸华”比“清朝”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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