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了典型案例,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情是劳动者刘某,于200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长期负责人工地图数据采集。2024年初,公司为提升效率,决定将业务全面转型为AI自动化采集,并因此撤销了刘某所在部门及岗位。
2024年底,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不成”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是企业因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 79 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需满足 “不可抗性” 与 “不可预知性”,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企业迁移、停产等,超出企业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范围。
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引入AI技术进行转型升级,属于自主的商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其带来的岗位调整是企业可预见、可控制的正常经营风险。
因此,仲裁委认为,公司将技术迭代的成本与风险通过解雇方式转嫁给劳动者,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不能简单套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以 AI 替代为由直接解雇员工构成违法解除。
不过,我还是很悲观的。虽然本案仲裁委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属于商业决策和自主可控的经营风险,而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有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二者有本质区别。企业不能将技术迭代的成本与风险直接转嫁给劳动者。但是,这次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未来AI大规模应用仍会造成岗位减少。
况且,作为企业,不采用直接的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大把隐形手段可以用,如让担心找不到下家的你,调岗降薪、老板孤立排挤你或者恶意提高考核标准等。
写个建议,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这个事情,一定要留存关键证据:
1、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流水、岗位说明书等文件,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及岗位性质;
2.收到公司解除通知后,留存书面解除文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等),明确公司解除的具体理由。
3.明确维权权利与路径:
若公司以 “AI 替代岗位” 为由单方解雇,可直接主张该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及时主张权利。
4.如果还是不想走,那就积极参与协商与沟通:
面对岗位调整时,可主动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要求技能培训或内部调剂,明确自身诉求并留存协商记录。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