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2-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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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入库案例:发布未提及对方姓名的谩骂侮辱视频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4-1-196-001

入库日期:2025.12.24周某刚侮辱案——发布未提及对方姓名的谩骂侮辱视频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侮辱罪 不指名道姓辱骂 社会公众一般判断 行为对象具体明确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刚在自诉人范某某处购买粮食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与范某某发生纠纷。2021年8月、9月,周某刚为发泄心中不满、教训范某某,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布视频,称某镇有一家卖农药和粮食种子的店铺,自己曾受店主的虚假宣传欺骗而购买其玉米种子,但是种子质量不好,导致自己当年粮食欠收,并在视频中辱骂:“租黄某某(编者注:视频中提到房东的姓名,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改编案例时作隐名处理)家房子、卖农药和种子的那个女老板”,“她说她陪我住、陪我吃、陪我睡”,“她老公死了,嫁一个男人死一个男人”,“那种婆娘要不得啊,谁要的话命都要搭上去”。

该视频的浏览量4.4万次,点赞880余次,评论160余次。有群众浏览到该视频后告知范某某。该视频给范某某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痛苦,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自诉人范某某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处:

1.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刚的刑事责任;

2.周某刚向范某某书面道歉,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视频;

3.周某刚赔偿范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周某刚辩称,其发布视频未提及任何卖种子的公司,也未提及任何卖种子的人的姓名,没有辱骂范某某,故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川0604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刚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刚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书面道歉,并发布道歉视频;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刚提出上诉。二审中,周某刚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真诚悔罪。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川06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604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以侮辱罪改判周某刚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被告人周某刚在所发布视频中未提及被辱骂人姓名,能否认定为侮辱罪中的侮辱“他人”;

二是周某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被告人周某刚发布未提及对方姓名的谩骂侮辱视频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所谓“他人”,系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则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刚以在范某某处购买假稻种、玉米种,致使其粮食欠收为由,为达到教训范某某的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辱骂视频。周某刚虽未在视频中提及范某某的姓名,但周围群众通过视频中的信息可以判断辱骂对象即为范某某。例如,视频中明确提及范某某房东的姓名。这足以使知悉该特定背景的受众明确判断出侮辱行为系指向范某某。范某某周围的群众浏览该视频后即告知范某某,也印证视频中的信息足以明确指向对象。因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他人”。

关于被告人周某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实践中,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侮辱行为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本案中,周某刚发布的视频通过涉性内容对范某某进行辱骂,致使范某某形象被贬损、社会评价被降低,给范某某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痛苦,且该视频传播范围较广,浏览量达到4.4万次,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周某刚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裁判要旨

1.在网络平台发布谩骂侮辱视频,虽然未提及侮辱对象的姓名,但是视频包含的居住地、性别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足以让周围群众判断侮辱系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2.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以及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等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法准确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一审: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604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

二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6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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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