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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舆论仲裁者”要求医院在网络上“自证清白”,这无异于给给医院挖陷阱,同时沦陷程序正义
这类声音极具压迫性,他们向涉事机构提出一种直截了当却无法完成的要求——“如果你没有问题,就在网上拿出证据,向公众说清楚”。若机构因法律、伦理或专业原因无法或拒绝进行这种“网络公开展示”,他们便将其视为“心虚”或“默认有过”的铁证。我们可以称这类要求者为 “舆论仲裁者”。
“舆论仲裁者”的逻辑,初听之下似乎符合朴素正义观:身正不怕影子斜,公开透明何惧之有?然而,这一要求背后隐藏着一个深刻的认知陷阱,即将“在舆论场满足质疑”错误地等同于“履行专业责任”和“实现程序正义”。这一陷阱由几个环环相扣的谬误构成。
在法治社会,尤其是专业责任认定领域,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指控的一方(无论是家属还是质疑者)有责任提供初步的、合理的证据线索。“舆论仲裁者”则强行将举证责任完全甩给被质疑方,要求其自证无罪。这不仅违背法理,更使得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能被随意的、无需成本的指控拖入无止境的、自辩的泥潭。
他们无视专业壁垒与法律边界。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其合规性与过失的判断,必须基于完整的病历资料、专业的同行评议和特定的临床情境。
这绝非在几百字的微博或几分钟的视频中能说清道明。更重要的是,为“自证”而公开披露患者详细病历、内部讨论记录或实时监控,直接违反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所有患者隐私权的践踏。
“舆论仲裁者”的要求,实质上是逼迫机构在“违法泄密”与“舆论定罪”之间做选择,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法的胁迫。
他们的实际目的在于企图架空正式程序。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一套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等。这些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中立性、专业性和严肃性,旨在过滤情绪,甄别事实。
“舆论仲裁者”通过营造“网络公审”的紧迫感和“不回应即认罪”的舆论氛围,直接挑战和试图绕开这些正式程序。
如果舆论同意必须自证将导致一个灾难性后果,严肃的专业责任认定将不再取决于专家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而取决于哪一方的网络叙事更煽情、更持久、更能动员情绪。 这无异于在社会治理中开倒车,回归“丛林法则”式的“按闹分配”。
“舆论仲裁者”的行为,绝非有效的社会监督,而是对程序正义的粗暴解构和社会理性的严重伤害。他们制造的是一种虚假的“民主审判”幻象,实则以舆论暴力压制专业声音,侵蚀法治根基。
公众的监督力量,应聚焦于确保调查程序本身的独立、透明与高效,而非越俎代庖,亲自上阵充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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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