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说肖战戏路很窄#
冒充新闻当事人使用拼接、AI视频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不得以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制作/使用/公开均违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均规定不得利用AI侵害他人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AI视频未做显式标识,误导公众的,对行为人予以应行政处罚。
微博平台应履行平台职责,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于恶意蹭炒误导公众问题进行生态管理,禁止通过热搜榜单呈现不实信息,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利用AI侵害他人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AI生成内容未标识也需担责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视频未做显式标识,误导公众的,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四类突出问题: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问题。涉热点舆情或公众人物时,假冒当事人、近亲属等,通过账号名称、简介等方式编造身份,蹭炒热点,混淆视听。
2借助网络黑灰产等渠道,以刷榜打榜买榜方式,通过热搜榜单呈现不实信息,操纵榜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