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旅客权益保障】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共16章262条。围绕本次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民用航空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民用航空是国家重要战略产业,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民用航空法制定于1995年,此后曾6次进行过部分修正。
这部法律颁布30年来,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见证了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
从1995年到2025年,我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国内运输机场数量由130余个上升至约270个,其中年旅客吞吐量达千万人次的机场超40个;运输规模实现历史性跨越,全年运输总周转量由71亿吨公里增长为160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由5117万人次增长为7.7亿人次,货邮运输量由101万吨增长为1000万吨,三大主要运输指标分别增长22倍、14倍、9倍;全行业运输飞机机队规模持续扩大,在册运输飞机达到4600架,国产机队规模超200架;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在册通用航空器5446架,登记无人机总数约318万架。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筑牢安全底线,推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完善民用飞机产品谱系,加强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研发制造和适航审定体系建设,提高航空服务能力和品质,完善航空服务网络和物流网络,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航空枢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加快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民用航空的规模、布局、技术、产业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社会对民用航空的多样化需求、安全性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现行民用航空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民用航空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5年2月、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5年12月27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本次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总结现行民用航空法实施经验,坚持立足国情与对接国际规则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出全面修订,为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促进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215条,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262条。本次修改,以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实完善的内容丰富,涵盖航空器和航空人员管理、飞行服务和飞行保障、机场建设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同时,增设“发展促进”专章,坚持多方发力、多措并举,为促进民航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
二是加强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并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充实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三是加强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
四是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完善通用机场网络,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五是优化航空服务,推动航线网络更加通达高效,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航线网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
六是促进民航领域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标准制定,推进民航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并增加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开放航权的规定。
对低空经济发展作出多项制度安排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催生的综合经济形态,日益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2018年修正民用航空法专门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对低空经济发展作出多项制度安排,提供支持保障——
一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确保空域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二是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专门规定,体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差异化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国家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四是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
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民航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第一是贯穿民用航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秉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宗旨,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制度。
一是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将具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备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作为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重要条件,规定相关企业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加强航空人员管理,在空勤人员中增加航空安全员,要求航空人员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要求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民用机场保护,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禁止行为,并规定民用机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要求。
四是强化飞行管理和飞行保障,增加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空域和飞行管理有关规章,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监测,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
五是加强民航安全保卫,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增设专章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划分、民航安全检查、民航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等作出规定,禁止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加强旅客权益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高品质航空运输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将旅客权益保护作为重要内容,针对民航服务中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获得感。
一是规范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公布,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航班延误或取消,一方面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另一方面细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的信息通告义务,并要求其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三是完善赔偿责任制度,对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适用相同的赔偿责任限额。
四是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在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妥善处理旅客投诉等方面的义务。
与国际规则做好衔接
民用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多项民用航空相关国际公约,与超过13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航空运输协议、协定,国际航线网络通达全球90个国家263个城市。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与多项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民用航空涉外法律关系制度。
细化完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相关规则。明确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双梯度原则,加大承运人责任,并明确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毁灭、遗失、损坏,以及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同时,完善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同一国籍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法律适用规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王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