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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裁判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然而,(2023)黑1221民初121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却暴露出两级法院的严重履职缺位,让当事人三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司法公信力遭遇严峻挑战。
该案一审法官王宗英故意隐匿关键证据、纵容虚假作证并采纳不实证据,关键性证据未经质证便作为裁判依据,严重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故意违法立案,故意违法审判,故意伪造送达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多处程序违法、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两级法院均无法提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条明确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此举已违反庭审记录的强制性规定。文书制作、送达等环节的违法情形,进一步印证了程序正义的失守。
实体审理中,二审法院已确认原告王鹏无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却作出维持原判的矛盾判决,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原告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院发现此类线索后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因法官王宗英隐匿关键性证据、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作出错误判决,后续救济程序均受其违法履职影响。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本人依法提起上诉,绥化中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后本人申请再审,绥化中院驳回再审申请;2025年4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上述所有救济程序的不利结果,均源于一审承办法官王宗英的违法履职与枉法裁判行为,给本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与合法权益损害。
本人持续信访维权,2024年7月4日在望奎县政法委接待时闫立恒院长已亲口承认案件判定有误(录音为证)却拒不依据民事诉讼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正错判;令人遗憾的是,王洪亮院长对下级法院违法审判行为视而不见,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纵容错判存续。二人失职渎职,致错判至今未改、违法人员未追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望奎县法院闫立恒院长、绥化中院王洪亮院长在明知案件存在法官故意违法审判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更明确规定,隐匿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