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里面有很多的“糊涂案”,你粗看报导就和看彭宇案一样,是不知道问题在哪里的。前几天有个强奸案上了热搜第一,遇到的也是一样的问题,新闻里只把问题写一半,剩下的网友缺少背景知识,就不知道这个案子到底是因为什么特点才能冲到热搜榜单的第一位。
你粗看这个案子流程很简单,就是一个成年男性在酒吧遇到了一个女孩子,送女孩子回家下车后,强制和这个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结果女孩子报案,男方被抓之后,积极认罪认罚,赔偿了女方10万元获得谅解,最后被判了缓刑,一天牢都不用坐。
按照一般人的法律常识,强奸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最高可以判到死刑。怎么强奸完赔钱就能不坐牢呢?他们会觉得反常是在量刑上。
其实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糊涂案”。一般强奸确实是指暴力犯罪,但是现实定罪中,目前经常是用特殊的方法,由司法机关“推断”性关系的过程中“违背了女性意愿”。
这里面写判决书的用词就特别的重要,你不懂这类案件的定罪背景,是看不明白怎么回事的。
我们来看判决书里定罪的这句话:
“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此过程中,袁某不停哭泣、反抗并通过左右摇晃身体阻止魏某的侵入,因力量相差悬殊,魏某对袁某实施了强奸。”
除去情绪性的描写,里面核心有个用词,叫“反抗并通过左右摇晃身体”,这个“摇晃身体”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般的强奸案最常见的用词是挣扎,就是男方对女方实施暴力,女方反抗挣扎,因此会出现相应的伤痕。这些伤痕会出现在身体的某个部位,经过鉴定成为证据。
而“摇晃身体”定罪,是因为我国的强奸罪主要是用插入说。特指男方在实施插入行为的时候,女方没有迎合,而是左右摇晃身体,不让男方插入。定罪时用这样的一个特征行为,和女方事后的口述,来断定男方在发生性行为时“违背了女性意愿”。
接着你就发现问题了,和有客观伤痕的挣扎痕迹比起来,“摇晃身体”这件事情是不是很难确定?毕竟大多数的强奸案都不可能有全程的录音录像啊。所以“摇晃身体”在定罪的时候,就需要男女双方的口供来相互印证。
女方说她摇晃身体不愿意,男方也主动承认并且认罪认罚,说他实施插入行为时,女方确实摇晃了身体。这样一来,是不是就能对应上了?
男方认罪认罚有什么好处?
他认罪认罚,积极赔钱,给10万让女方谅解。接着司法机关就是顺驴下坡,给了他一个缓刑,让他一天牢都不用坐直接缓刑出狱。
你发现问题了吗?
不是疑罪从无,而是认罪后“折衷”一下。
这个现象,绝大多数普通人是不知道的。所以这个案子才能到热搜第一。而没有这样的解释,我相信你单看案情,最多也只是有疑惑,也看不出问题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