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或就业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曾受刑事处罚的法律制度。报告内容包含所受刑罚的基本情况,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可免除报告义务。
上述三个规范,第一个规范,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将来要进行的轻罪封存制度将被架空,因为单位会要求个人去查询。(经过这次舆论,轻罪封存步子一定会放缓)。第二个规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这个“个人”包含自己也不能查自己违法记录的意思,我认为立法者目的也是这样。第三个规范,必须废除,或者进行大幅修改否则轻罪封存制度在还没开始的时候就会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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