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有个案子,发生火灾的房子是个复式结构,一楼二楼是一家。
起火的原因,是一楼客厅沙发和茶几之间有个电烤火炉,引燃了盖在烤火炉上的被褥。
楼上的邻居,就起诉楼下业主、物业和开发商索赔,这个案子原本有四个疑似的被告:
第一个是着火时住在房子里面的人,不是业主,我们称他为“死者”,这个人对火灾是有责任的,但是火灾中这个人不幸去世了。大火在一楼着起来的时候,他人在二楼,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二楼又没有开门,不幸没能逃生。
第二个疑似被告是一楼的业主;第三个是开发商;第四个是物业公司。
楼上业主起诉的是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不起诉死者,理由是死者已经去世,原告不想再追究去世人的责任。
按照火灾后,消防提供的《技术报告》,还有以下几点对本案造成了影响:
1、案涉小区临街(含转弯处)长度超过220米(实为320米),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案涉小区仅东侧有一个消防通道,案涉火灾发生时由于停放私家车辆,导致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起火楼栋,一定程度上贻误了灭火时机。
3、死者消防意识薄弱,在家中使用取暖设备时疏忽大意,逃生自救能力差,发生火灾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采取有效措施逃生自救;
4、起火房屋为复式结构,屋内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上下两层楼梯贯通,火灾蔓延快。发生火灾后,一楼烟气通过楼梯迅速蔓延至二楼,且复式二楼没有安全出口,导致发生火灾后,位于二层的人员难以逃生;
5、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小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现象严重,延误灭火时机”。
评估机构给楼上的房屋损失进行了定损,然后法院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分配。
本案中是这么判的:
死者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楼上邻居作为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死者,所以这个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一楼业主承担0%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技术报告并没有认定业主有责任。
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日常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延误了灭火时机。
开发商承担45%的赔偿责任,法院没解释,但是根据《技术报告》看这种复式房子本身存在设计缺陷。
总的来讲,就是这种案子一般是一个侵权案子,虽然烧的是房子,但是他的审理思路是按照侵权而不是房屋纠纷常见的合同纠纷的思路,就是对苦主的损失进行一个责任划分,总的赔偿是100,然后把所有责任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的被告。
开发商和物业在这种案子里是常见的责任承担者。
现在有很多小区消防车都开不进去,甚至刚交房的时候严格来说都不该通过消防验收。
出事的这个小区,消防通道只有一个还常年被占用,我们看这个案子的时候很唏嘘的同时,不如想想自己住的小区消防通道畅通与否,真着火了消防车开不开的进去。
细思恐极呦。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