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倩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网络言论的合理范畴,不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好,微博的乌烟瘴气,均由这种法官导致。好,这种法官枉法判决,人民对该法官进行审判。
不过如此:
此法官是非不分,我的权利在你这里是什么?
我骂你张倩“又聒噪又牛皮膏药”,没有问题么?
我说你一个老女人,一个 怨妇模样没有问题么?【生活中不如意的老人家,没有问题么?】
看你张倩现实生活中不如意,没有问题么?
好吧,我公开说了
所有的判决,都会公开,我看看这种法官,她的德行,公之于众
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表现形式和前后语境,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同时结合网络言论的特点,具体予以判断,以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分界线。具体到本案,综合被诉侵权言论的发布背景、内容及评论区其他网友的互动等,可认定涉案言论指向原告。但,被诉侵权言论均为二被告基于自身感受所发表的主观评价,虽为带有个人情感倾向的否定性评价,但未超出网络言论的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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