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教当事人录音取证,上海二中院公众号总结了录音证据认定的裁判观点,这里做一个总结,并加一下自己的实务经验:
1.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比如我们会和当事人说,你们正常对话取证没问题,如果你跑人家家里偷着装一个,那肯定不行。一般把对方约到公开场合,但最好环境安静,方便录音,不然一堆杂音进去,或者哪怕是去他家里,你随身带着录音笔在自己身上也没事,因为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一般我们会提醒当事人,录音时喊一下对方全名,确认双方身份。另外,最好不要用手机录,一个电话进来就完了。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我们一般会让当事人专门用录音笔,录完音后不要到处复制粘贴,然后删除原始载体,那就无效了。录音后就放在里面,可以听。但不要移动,不然有了剪切痕迹就说不清了。
另外,录音时要提醒自己录的目的,把需要求证的事情,自己完整的说出来,不要用代号或者第三人听不懂的话,你的目的是让法官听明白整件事。
此外,情绪不要激动,很多当事人一开始还记着录音,后面就变成吵架。
最后录音,最好让当事人自己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在关键处标上时间。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