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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9 18:22

#抵制虐待动物行为##信阳航空职业学院保安虐狗引争议# 近日,河南信阳航空职业学院两名保安当众踢踹虐打校园内亲人流浪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发后,多名学生难忍愤懑,纷纷为这只流浪狗发声。据学生反馈,这只流浪狗早已成为校园里的特殊成员,学生们分享了大量与小狗日常互动的照片和视频,佐证了人与狗之间的温暖联结。更有学生回忆,小狗曾脚部受伤,他们主动为其涂抹碘伏,即便承受疼痛,小狗也仅会将脚缩回,从未有过任何攻击人的举动。这一细节足以证明,该流浪狗毫无攻击性,从未对校园师生的安全构成威胁,反而以温顺的姿态成为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中的陪伴者,为校园增添了一份温情。

然而,这份温情却被校方保安的暴力行为戛然而止。12月26日,该校两名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在校园公共区域,先用网兜控制住这只长期栖息的亲人流浪狗,随后竟对其持续用力踢踹、踩踏虐打,疑似导致小狗当场死亡。狗的惨叫与血腥画面给在场学生带来强烈心理冲击,引发群体性不安情绪蔓延,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校园本应纯净的育人环境遭到恶劣破坏。

这样的“保安”,究竟“保”的是谁的安全?这一暴力行为是个人擅自为之,还是校方的明确指令?小狗当时是被直接虐打致死,还是被控制后遭受了进一步的残忍对待?这些疑问,校方至今尚未给出明确回应。

此类暴力行为与中华传统文明理念背道而驰,更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包含人与人的和谐,更涵盖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其行为举止对学生三观的塑造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若连流浪动物都无法以文明方式妥善处置,何谈培育具有人文关怀、尊重生命的时代新人?何谈承担起立德树人的教育使命?

从法律层面分析,校园属于法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涉事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此类暴力行为,其公开性、暴力性与破坏性,已明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作为涉事保安的管理主体,校方对校内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义务。依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校方对于校内发生的治安事件,负有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但截至目前,公众尚未获悉校方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信息,涉事治安案件未启动任何处置程序,校方也未对涉事人员采取任何法律层面的追责措施。这种不作为、慢作为的态度,不仅进一步加剧了事件的不良影响,也违背了高校应尽的管理职责与法治义务。

此次事件中,公众的核心疑问集中在:校方相关领导或教职工是否曾向这两名涉事保安下达过处理该犬只的相关指令?若存在这类指令,具体内容是什么?若此次行为纯属保安个人行为,那么其暴力虐杀无辜动物的性质更为恶劣,校方更应履行法定职责,立即报警处置。

此外,公众期待该校能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切实履行校园管理主体责任:尽快协调专业心理服务机构,为受此次暴力事件影响、产生心理不适的学生提供免费且必要的心理干预服务,帮助他们缓解恐慌情绪、修复心理创伤;明确出台校园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学生以暴力方式对待校园流浪动物;建立科学规范的校园流浪动物管理机制,吸纳学生参与共治,积极推行“TNR”(诱捕-绝育-疫苗-放归/领养)模式,科学管理校园流浪动物。

截至发稿,校方尚未就此次事件发布正式通报,公众的相关疑问与合理诉求亟待回应。 http://t.cn/AX4lshRT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