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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倒计时321天
今天开始学习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次重点3-8分)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提示: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2.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但是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
→特定情形下 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
4.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这里的合法性 既包括形式合法性 也包括实质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审级制度
①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
②行政复议:一级复议制
其他见图8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1)管不了(国家)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2)不具体(抽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在内部
①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②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4)非行政/非职权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5)不强制
①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6)重复性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7)兜底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纵向)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提示:国部海关县政府
二、地域管辖(横向)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①移送管辖(无权→有权)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指定管辖(上级→下级)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③管辖权的转移(下级→上级)
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