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12-3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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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要旨: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权属认定规则

自媒体.太阳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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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历年判例及裁判逻辑,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单纯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为准,需结合财产来源、实际使用等核心要素综合判定归属,通常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原则性认定:倾向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

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若房产符合以下特征,法院一般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1. 购房资金源于父母:父母以自有资金、家庭共同经营收入等支付全部或主要购房款,且未以书面协议、公证等形式明确表示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可推定购房行为是家庭财产的形态转化,而非对子女的单独赠与。如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裁定中明确,涉案房产由父母全额出资,子女无证据证明资金为其个人所有,故认定为家庭共有。

2. 子女无独立取得财产的能力:未成年子女因年龄、劳动能力限制,通常不具备通过劳动报酬、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取大额财产的可能。若其无法举证房产系通过“父母之外第三人赠与”“继承”等合法独立途径取得,法院不认可其对房产的单独所有权。

3. 房产实际用于家庭:房产未由未成年子女实际居住、使用,而是作为家庭共同生活居所、父母经营场所(如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由父母公司占用)等,进一步印证房产的家庭属性。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案件中,即以此为由将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

二、例外情形:认定为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

仅在满足以下“法定要件”时,房产才可能被认定为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

- 父母通过书面赠与合同、公证文书等,明确载明购房款及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且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非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

- 房产系未成年子女通过独立合法途径取得,例如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的明确赠与,或通过继承、获奖等方式获得,且能提供赠与协议、遗嘱、获奖证明等完整证据链。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