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25-12-3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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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以案警醒# |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承担责任没商量!】2024年11月1日,某生物燃料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邱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21400元。
邱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2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