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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举报人万春雷向 @眉山公安 实名书面举报杜双全等长期盘踞世家健康花园小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眉山市公安局并未予以受理关注有效回应。
2024年9月19日 举报人万春雷继续向@东坡公安 世家健康花园辖区紫竹派出所电话报警举报杜双全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紫竹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案情这么大管不了,让万春雷直接找眉山市公安局报警去。
2024年9月28日 举报人万春雷继续至大石桥街道高灯社区居委会驻地警务室向民警兼社区党委副书记王绍军举报杜双全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王绍军及相关辅警明确告诉万春雷公安民警办案要看视频证据录音证据,没有视频录音证据就不算问题。万春雷表示完全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出处。9月30日12点03分王绍军及辅警以紫竹派出所官方工作出处电话传唤万春雷,万春雷配合紫竹派出所到场,在派出所口供询问室由王绍军和相关辅警对万春雷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询问,并形成口供笔录由万春雷签字按手印。同时告知紫竹派出所会安排民警到世家健康花园小区踏勘走访其他业主居民继续进一步收集确认事实情况。至今,没有任何下文。
2025年4月22日 举报人万春雷继续书面明确要求相关政府公务主体包含警员兼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环物委领导王绍军等履行公务职责解决世家健康花园小区内涉及杜双全 杜光年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宜。立刻招致东坡区公安局02838426026女民警在电话中咆哮审判式声色俱厉明确要求万春雷提供王绍军副书记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正式命令(其表述否则对万春雷的诽谤造谣予以刑事追责),唯一原因就是万春雷在网络上提到了东坡区公安局的王绍军民警。后续万春雷特向东坡区公安局眉山市公安局等主体提供涉及王绍军副书记个人在日常公务工作中的问题证据资料,请求东坡区公安局官方和眉山市公安局查收并予以关注。万春雷作为世家健康花园小区20多年的业主,深受辖区小区生活环境持续恶劣野蛮恶化之害,痛彻心扉,欲哭无泪,束手无策。真诚希望东坡区公安局眉山市公安局发挥权威父母官角色,依事实依法依规依流程为人民老百姓解决长达20多年被奸商恶霸杜双全杜光年以及小区无良商家老板合伙欺压霸凌的严重问题。还文明眉山这一黑暗角落一片光明!为民作主!除暴安良!至今,没有任何下文。
2025年11月4日(2025)川1402民初6538号民事诉讼在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世家健康花园小区数十位业主和大石桥街道高灯社区公务人员参与旁听,被杜双全 杜光年等人在涉及小区共有公区资源侵占维权中被杜双全 杜光年等人死亡威胁过的3位小区老业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们当庭作证痛诉杜双全 杜光年等人对小区90%公区业主共有资源强行侵占据为己有的事实情况,痛诉杜双全 杜光年等人在自己维护公区合法权益后对自己人身安全发出的死亡威胁。痛诉若干居民近20年举报投诉反馈在行政救济层面的无济于事。
2025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举报人万春雷再次向@眉山公安 @东坡公安 @四川公安 @中国警方在线 实名举报杜双全 杜光年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请求公安介入查处相关问题。
《致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举报信》
联名举报代表人:万春雷(124位业主。代表人受业主联名推选全权委托授权)
联系电话:15050122963 住址:登州路95号世家健康花园小区
被举报人:
1. 自然人:杜双全、杜光年、杜丽芳、李春媚、马文彬(涉事项目核心获利主体)
2. 单位:眉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建设监理公司、诚晖测绘公司、宏基公司(涉事项目开发/施工/监理/测绘主体)
3. 涉案眉山市政府职能部门关联人员:眉山市住建局、自规局、国土局、消防局、东坡区国税局等部门相关履职人员(涉嫌包庇、协助违法)
一、举报请求
1. 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侵占罪、涉恶势力组织犯罪等多项罪名立案侦查;
2. 依法查封涉案21.6亩国有土地、世家健康花园小区违规确权房产及非法获利资产;
3. 依法传唤涉案关键人员,查明多部门联合作弊的犯罪链条;
4.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回流失的国有税款及国有资产,返还业主被侵占的公共区域。
二、核心犯罪事实与法律法规、证据对应清单
(一)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1. 事实依据:
- 眉山市自规局、住建局明确回复:眉山县政府、眉山市政府及国土局向无商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杜双全、李春媚等人划拨国有土地21.6亩,拆分1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无任何土地金、税金、转让金入库记录(对应举报材料第1、2点);
- 杜双全、李春媚等人将其中11514平方米(约17亩)土地转让给眉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牟利(对应举报材料第4点)。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3. 证据材料:
- 眉山市自规局、住建局关于土地划拨及税费未入库的回应(复印件及电话录音);
- 1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查询记录(复印件);
- 土地转让合同内容(广厦公司签订合同内容,复印件);
- 杜双全、李春媚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明材料(住建局自规局咨询结果)。
(二)涉嫌逃税罪(《刑法》第201条,单位+自然人共犯)
1. 事实依据:
- 广厦公司、杜双全等人开发的世家健康花园小区市场价值4000万元,收取含2%税费的购房款后,仅以总房款35%申报缴税,项目经营税仅缴纳税款28万余元,涉嫌逃避国税近200万元,东坡区国税局未依法征缴(对应举报材料第8点)。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犯罪按同一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
3. 证据材料:
- 业主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含税费收取记录,124户业主相关购房款缴税记录留存于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广厦公司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税务部门查询复印件,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查);
- 小区市场价值评估说明(结合2003年同期此项目住宅和商铺地下车库商品房价格);
- 眉山市东坡区国税局关于税款未足额征缴的相关记录(申请公安机关调取)。
(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1. 事实依据:
- 涉案项目获批建设面积17170平方米、预售证载明138户,但眉山市政府、国土局、住建局违规为广厦公司办理149户、35938.31平方米的分户产权确权证书(对应举报材料第5、9点);
- 广厦公司使用杜双全等人“集资楼项目”审批证件,伪造新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审批文件(对应举报材料第4点);
- 多部门联合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将实际建设45000平方米虚报为20000平方米出头(对应举报材料第7点)。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证据材料: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38户、17170平方米,复印件);
- 149户分户产权确权证书查询记录(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查);
- 虚假竣工验收备案表(眉山市档案馆杜双全李春媚等集资楼项目卷宗可查);
- 项目获批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对比说明(含规划图纸、实测照片,眉山市自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调查报告1,大石桥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数据可证明)。
(四)涉嫌非法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1. 事实依据:
- 2004年项目交付后,杜双全、杜光年、马文彬等人将世家健康花园小区90%公共区域(楼道、楼梯、广场、停车库等)围堵隔离,自用、出租或违规办证出售,同时在顶层大肆违建(对应举报材料第10点)。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 证据材料:
- 小区规划图纸(载明公共区域范围,复印件);
- 公共区域被围堵、侵占的现场照片、视频(2024-2025年拍摄,原件);
- 杜双全等人出租、出售公共区域的商业合同(杜双全、承租人处可查);
- 124户业主联名举报,推荐及全权委托授权(证明公共区域被侵占事实人尽皆知)。
(五)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50条)
1. 事实依据:
- 杜双全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联合多部门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拿地、违规开发、虚假验收、偷税漏税、侵占公共区域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应举报材料第1-10点);
- 通过围堵公共区域、违建等手段欺压业主,长期侵害124户业主合法权益(对应举报材料第10点);
- 串通大石桥街道办、高灯社区居委会,以一票否决,恶意不邮寄送达表决票选票,恶意串通结伙破坏阻碍等非法手段阻挠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破坏基层自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应举报材料第12点)。
2. 法律依据:
-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
-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条:国家工作人员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包庇纵容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
3. 证据材料:
- 业主长期举报投诉的信访记录(含国家信访局、四川省政府信访平台记录,眉山市12345平台举报信,政府部门履职督促工作联络函等复印件);
- 街道办、社区阻挠业主自治的书面通知、录音录像(原件);
- 业主被欺压的证言(124户业主可逐一核实确认);
- 多部门联合作弊的审批文件、验收材料(眉山市档案馆杜双全李春媚集资楼项目卷宗复印件)。
(六)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1. 事实依据:
- 涉案项目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消防部门参与虚假竣工验收备案;
- 杜双全等人围堵公共通道、楼梯,顶层违建,严重堵塞消防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应举报材料第7、10点)。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证据材料:
- 消防部门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眉山市档案馆杜双全李春媚集资楼项目卷宗复印件);
- 消防通道被堵塞、顶层违建的现场照片、视频(原件);
- 业主关于消防隐患的投诉记录(眉山市12345平台举报投诉反馈内容复印件,回访核实电话录音)。
三、补充说明
1. 本案犯罪事实持续20余年,涉及多部门、多主体联合作弊,形成“拿地-审批-建设-验收-确权-偷税-侵占”的完整犯罪链条,严重侵害国家利益与124户业主合法权益;
2. 所有证据材料均真实有效,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一致,业主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 若公安机关认为部分事实需补充证据,举报人可随时提供。
124位业主联名举报名单可全部提供。
实地踏勘侦察知情人协助人联系方式:
杜梅(13778817353)
郑君(13628147984)
汪学强(13990382978)
联名举报代表人:万春雷
日期:2025年12月31日
124户业主联名举报的刑事举报材料,涉及多项重大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请依法出具《受案回执》,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请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便举报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