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时宜一肚子
25-12-31 15:37

在注册制全面推行、发行审核高度依赖信息披露真实性以及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的制度政策背景下,“欺诈发行”正在从一个极端违法标签,逐步演变为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监管工具。

ST诺泰(688076.SH)正是这一转变过程中极具代表性的样本。严格来讲,ST诺泰的造假情形算不上十分严重,虚假财务数据集中于单一年度,比例虽然不低,但也谈不上系统性崩塌;然而,监管仍然明确适用《证券法》第181条,将其定性为欺诈发行,并叠加了5年内不受理发行申请这一极具实质约束力的交易所纪律处分。

在此之前(新证券法实施后),因欺诈发行而被予以5年不受理发行申请处分的仅有思创医惠和*ST东通两家,而这两家公司的违法情形要比ST诺泰严重得多。

ST诺泰案例告诉我们,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门槛,可能已经发生前移。这不仅是执法尺度的变化,更体现出一种执法思路上的转变。从这个角度讲,ST诺泰将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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