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_韩潮 25-12-3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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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骗了几百万,法官竟判我这受害者“连坐”?

我是韩潮,天津王潮建筑公司的前股东,我从来没想过,作为一名守法经营的创业者,会被一纸判决逼到如此绝境。

我的前合伙人王庆陶,在2024年上半年,背着公司干了一桩丧心病狂的勾当,他私盖公章(公章可能为假章,还未鉴定),虚构项目,在外面签了135万的借款(其他还有很多比,仅提案中一笔),利息竟然高达30%!

最关键的事实是:

钱全进了他私兜, 几百万巨款,全打到了他个人微信和私账,公司对公账户连一毛钱都没见着。

我是被两头骗,借钱时我不仅不在场,更不知情,甚至前股东还一直骗我的钱。

庭审中我们提交了《董事会决议》,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我完全被蒙在鼓里。

可一审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的判决逻辑,简直让我瞠目结舌。

第一,法官在纵容“恶意投机者”

判决认定原告王竞宇是“善意”的。

我想请问,一个出借135万的人,追求两三个月30%的非法暴利,不走对公账、全走私账,这叫善意?这叫贪婪,这叫放任,这叫内外勾结掏空企业!

这种为了赚黑钱而主动违规的投机者,本金受法律保护可以,为什么能连带公司责任?

第二,公章成了“犯罪分子”的遮羞布!

法官逻辑很有意思,有公章就是表见代理。

如果“有公章”就能豁免一切审查,那《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借款需股东会决议还有什么意义? 原告为了高利息不看决议、不问其他股东,这就已经说明他认的是“王庆陶个人”,而不是“公司”。

法官强行给公司套锁,是在鼓励更多劣迹股东监守自盗?

第三,让受害者为加害者买单,公平何在?

判决承认王庆陶把钱挪作他用,既然钱没进公司,项目是假的,钱是王庆陶个人骗的,这就是职务侵占、诈骗。法官却硬要让我这个完全不知情的受害者去赔,这哪里是断案,这分明是给老实人的脖子上套绳索!

我在2024年11月已经退股,没想到却成了合伙人犯罪后的垫脚石,在整个事件里我也是被害人,凭什么又受一次迫害?

难不成只要合伙人偷盖个章,找个放高利贷的私下打笔钱,不知情的前股东就得去还债?

可能有人不理解,判决里没有我什么事,根据相关法律,我作为认缴制我前股东,在执行阶段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律不该是高利贷者的提款机,更不该是坑害守法股东的屠刀!

补充:
第三人作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明确陈述核心意见,包括案涉债务系王庆陶个人借款,王潮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王庆陶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上诉人二及法定代表人均完全不知情;
全部款项汇入王庆陶个人账户,王潮公司压根儿没进账一分钱;
原告王竞宇明知款项进入个人账户仍配合签订协议,具有明显过失;
第三人已于2024年11月29日转让全部股权,不应承担补充或加速到期责任。
上述陈述已被法庭记录在卷,但原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及“本院认力”部分对第三人的全部主张只字未提,既未体现其抗辩,亦未进行任何回应、支持或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必须载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理由及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法院完全忽略第三人的主张,属理由不备。
虽记录第三人陈述,却在判决书中“虚化”其辩论意见,实质剥夺上诉人二通过庭审辩论影响判决结果的权利,损害程序公正。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