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院长 纠错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 @ @安徽高院 #@安徽纪检监察
申请人:张国红
被申请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依法对郎溪县公检法系统在唐小多死亡案件处理中的司法错误进行全面审查与纠正;
撤销郎公刑鉴2007,036号等错误鉴定结论,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责令郎溪县公检法系统公开案件卷宗,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追究相关司法人员(周文龙、刘亚辉、马烈等)的渎职责任。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一)案件起因与暴力侵害
1998年,李军强奸申请人妹妹致其流产,并实施暴力致其鼻梁骨折。同年11月19日至20日,李军雇佣8名持刀歹徒(孙如意、王桂芝、李素平等)闯入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哥哥及母亲唐小多(非“唐晓多”)实施暴力砍击。母亲头部重伤(6.0×4.0脑溢血),脸部多处撕裂伤(共缝数十针),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于11月21日从南京武警总队连夜赶回家中报警,并提交两把涉案砍刀、矿灯等物证。
(二)法医鉴定造假关键环节
12月1日母亲死亡后,申请人申请郎溪县法医回避,宣城市法医于12月4日提取脑、心、肺、胆囊组织(申请人签字确认)。12月25日,周文龙超期21天调包脑组织样本,未送检胆囊组织;
头部伤情未如实报送皖南医学院,鉴定报告篡改被害人姓名,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0条;
皖南医学院法医病理学鉴定(1999年1月8日,362号)及宣城市刑事科学鉴定书(1999年1月21日,1999,01号)严重失真,且未告知申请人。
(三)2007年重新鉴定中的伪造行为
周文龙单方面出具郎公刑鉴2007,036号鉴定书,将母亲头部重伤及22.8cm疤痕伪造为15.8cm划痕轻微伤,直接导致故意伤害致死罪名未被认定。
(四)司法程序中的系统性违法
法院裁判包庇:郎溪县法院法官刘亚辉(2007郎民一初字第195号)、宣城市中院法官马烈(2008宣中民一终字第475号)隐瞒事实,以虚假鉴定作为定案依据,拒绝重新鉴定申请;
申诉与打压:申请人向公安部、人大、纪检委、最高检、最高法、国家信访局申诉,获访复字2010,4620号文件,但未获实质处理。2013年周文龙以“诽谤罪调查”为由行政拘留申请人10日,并逼迫签订不平等医药费协议;2014年郎溪县公安局拒绝重新鉴定(郎公飞重鉴不准字2014,1号);2015年三级检察院未纠正错误(郎检控申议决2015,1号、宣检复查2015,1号、皖检控答函2015,5号);
近年司法腐败:2023年申请人因微博发帖被拘留13日,郎溪县法院法官刘波(2023晥1821行初29号)庭审违规携带茶杯、接打电话,以虚假鉴定定案;2024年宣城市中院法官辛先海(2024晥18行终31号)枉法裁判,判决书署名与传票审判长不符,拒绝重新鉴定申请;
非法拘留与抗诉:2024年皖行申1110号行政裁判中以虚假鉴定作为定案依据,拒绝重新鉴定申请;把郎溪县公安局 认定成濉溪县公安局提交证据,存在严重错误。
,宣城市检察院抗诉书监督(宣检行监〔2025〕8号)以虚假鉴定作为定案依据,拒绝重新鉴定申请;
信访程序违法:2025年郎溪县政府公检法接访拒绝申请人妹妹及哥哥参与,违反《信访条例》第20条;郎溪县公安局未出示《传唤证》跨省传唤,手机定位传唤无法律依据(附件1录音录像)。
(五)信访权利侵害
公职人员要求退票阻挠信访(附件2通话录音),导致申请人失去工作,无法承担父亲养老院费用。2025年11月19日、20日,申请人包车送父亲做伤残鉴定,花费数百元,郎溪县公安局多次违法骚扰致其失业。
二、原鉴定结论错误及法律依据
(一)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原鉴定未建立被害人头部重伤与持刀砍击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导致故意伤害致死罪名未被充分认定;皖南医学院法医病理学鉴定362号报告未如实记载头部伤情,违反《法医病理学鉴定技术规范》。
(二)法律依据
程序违法: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0条(鉴定人回避、文书信息准确性);
重新鉴定启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鉴定意见不明确或依据不足时,可重新鉴定);
信访权利保障:违反《信访条例》第20条(信访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信访活动);
刑事责任追究:依据《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305条(伪证罪),追究伪造证据、程序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程序严重违法:脑组织调包、未送检胆囊组织、超期鉴定等行为导致鉴定结论失去法律效力;
证据伪造明确:周文龙篡改被害人姓名、伪造伤情,构成系统性造假;
司法腐败链条:郎溪县公检法系统长期包庇犯罪嫌疑人,拒绝重新鉴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社会影响恶劣:原鉴定及裁判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被害人亲属申诉27年未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具体请求
立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委托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唐小多的死亡损伤程度、致伤机制及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依法追究周文龙、刘亚辉、马烈等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刘波、辛先海等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启动调查程序;
撤销郎公刑鉴2007,036号等错误鉴定结论,重新出具合法、客观的鉴定报告;
责令郎溪县公检法系统公开案件卷宗,接受社会监督;
赔偿申请人因长期申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声明
申请人郑重承诺,本申请书内容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张国红
日期:2025年11月26日
附件清单:
郎公刑鉴2007,036号鉴定书复印件;
宣城市刑事科学鉴定书1999,01号复印件;
皖南医学院法医病理学鉴定362号报告复印件;
访复字2010,4620号文件复印件;
郎公飞重鉴不准字2014,1号文件复印件;
宣检行监〔2025〕8号抗诉书复印件;
医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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