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1-02 16:41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前同事咨询我一个股东因出资被诉的案件,涉及到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程序上】: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除可以选择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以选择直接另诉股东要求在未实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部分法院针对未实缴出资定性为出资纠纷】

第二【实体上】:以货币出资为例,即使有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出资款或者投资款)、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以及章程,只能证明股东已经将货币出资缴纳至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抽逃尚不可定。形式上缴纳出资后又抽逃,股东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因此必须观察出资达到公司账户后的去向,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单一的投资款支付记录、验资报告不能达到完成实质上实缴出资的证明目的,必须结合公司的账户明细予以综合判断。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