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学税法
26-01-04 09:59

土增变化还是很大的。除了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明确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外。公共配套设施的扣除有部分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扣除。尾盘销售的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方法进一步明确,很多题目需要调整啊。
四、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前、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
2025年1月,某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22年10月以9000万元协议购买了一宗土地,并缴纳了5%的契税。将50%的面积用于开发一栋写字楼。
(2)2022年12月写字楼开始动工建设,并于2024年10月竣工验收。
(3)写字楼开发期间共发生开发成本5400万元,已经支付5000万元,扣留质量保证金400万元。已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票。
(4)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该项目的借款利息520万元(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部分为220万元),取得相关有效凭证。
(5)2024年11月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90%一次性销售给一家上市公司,共计取得含税收入16000万元。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6)2024年12月,公司收到了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并于2025年1月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7)项目清算后,将剩余部分面积打包销售给一家民营企业,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万元。
已知: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税法规定的上限。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2万元。

清算收入=16000-986.70=15013.3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4252.50+4860+725.63+62+1822.5=11722.63(万元);
增值额=15013.30-11722.63=3290.67(万元);
增值率=3290.67÷11722.63×100%=28.0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290.67×30%=987.20(万元)。

销售剩余部分面积扣除项目金额=11722.63÷90%×10%=1302.51(万元)。
修改为:(11722.63-62)÷90%×10%+1800×9%×(7%+3%+2%)+1800×0.05%
增值额=1800-1302.51=497.49(万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