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的石女士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一套精装修的房子,除了购房款以外,双方还约定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两百万。
入住之后,石女士一家就开始浑身难受,不是老人病,就是孩子病,连身体一向不错的石女士夫妻二人也有了咽喉疼痛、咳嗽胸闷、肺水肿等严重中毒症状。
他们怀疑是房子的装修,有问题。
石女士把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维修加赔偿,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做了鉴定。
鉴定结论如下:
1.二层老人房: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合格,氡浓度检测不合格。
2.一层客厅: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合格,甲醛、氡浓度检测不合格。
3.二层儿童房: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CO浓度检测合格,氡浓度检测不合格。
4.三层主卧书房:氨、苯、甲苯、二甲苯、TVCO浓度检测合格,甲醛、氡浓度检测不合格。
5.三层更衣室:氨、苯、甲苯、二甲苯、TVCO浓度检测合格,甲醛、氡浓度检测不合格。
甲醛大家常常听说,这里说一下这个氡(Radon),惰性气体,化学元素86,符号是Rn。这个物质是天然存在于土壤和石头中,在室内装修中常见于地下室和大理石装修的房间。国家很早就有关于氡的标准,比如《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GB/T 16146-2015)
氡之所以被限制,是因为它有放射性,属于“防辐射”的范畴:氡衰变产生的α粒子被吸入后沉积于肺部,长期暴露可引发肺癌等疾病。
说回正题,石女士的这个房子经过鉴定是确定有问题,不是甲醛超标,就是氡超标,于情于理这个房子都不能算什么好房子。法院于是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负责把房子治理到符合标准的状态。
法院判的容易,但是开发商却无法执行这个生效判决:开发商给法院说,这个房子我们实在是没办法修——臣妾做不到。
出于无奈,石女士不得不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不是退房,她是要求把装修退了——把200万的精装修全部拆掉。我们经常说,这个房子能修,那个房子能修,其实我认为就没什么不能修的房子——任何情况下你把房子拆了重新盖,你也可以认为这事一种维修。由此可见开发商也不是真的“臣妾做不到”,无非是修起来太麻烦、太贵了——石女士这个房子楼上楼下几百平米,就是正儿八经拆了装修重新装一下,可能也要上百万费用。开发商哪怕败诉了,也不履行判决,赌的就是法院拿开发商没辙。
再打一次,石女士一开始却没打赢。
尽管开发商一再对法院说他们修不了也不想修,法院依然在一审驳回了石女士的诉请——其实如果大家多看看相关判例,会发现在当下的中国,退装修、退车位有时候比退房还难——大部分案例都是这样一个规律,就是如果法院同意你退房,你才能退车位、退装修,而法院如果不同意你退房,那么无论你的车位或者装修多差,是泡在水里也好,或者装修一碰就碎也好,都找各种理由不让你退。
这里面既有一些是法院的审判惯性,也有一个原因就是当下房地产其实普遍存在一个“捆绑销售”,就是当政府限制交易价格,而市场又很好的时候,开发商会利用自己销售的优势地位,要求业主在买房的同时,必须买车位、装修,并且在车位装修中包括很大的溢价空间。
这样开发商一举多得,既可以把房子卖的比限价高,避免了行政处罚,又实打实的增加了营业额,同时,把一部分购房款变成车位款、装修款,还可以打到其他账户,从避税和分配收入的角度,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退捆绑销售的车位和装修变得非常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石女士不可以退装修,因为虽然鉴定报告显示这个房子空气不合格,但是法院认为这个不属于“根本违约”,所以不能退,只能修。只能修怎么修呢?开发商表示自己修不了,好,那就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让石女士自己修,开发商赔钱给石女士。
法院判决,让开发商承担石女士自行维修的费用,6万多。
200万的装修,花6万块钱让法院变的合格,现在从判决书来看,很难想象当年这个6万多能把甲醛和氡问题解决,到底是按照什么估出来的。
石女士没退掉两百多万的装修,6万多的赔偿就显得颇具讽刺意义,可能在法官角度这是对开发商的惩罚,对石女士的补偿,但是我认为任何一个心智成熟的人,都会认为这是对开发商的过度保护,以及对购房人的羞辱。
石女士不甘心失败,顶着败诉的压力又上诉到中院,而正是因为坚持把官司打到二审,石女士迎来了翻盘的机会。
二审中,石女士这边律师提交了一项新证据。就是在第一个维修官司胜诉后,石女士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开发商曾经向执行局出具了一份“情况汇报”:“我司确认在2021年12月31日前,暂无法按照生效判决的规定履行完毕对该房屋的维修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我司申请不再就案涉房屋进行维修,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终止本次执行”。在一审法院“终本约谈笔录”中,嘉凯城公司称,“我方咨询数家第三方机构均无法确定污染源,无法确定污染源就无法修复,因此目前来说法院判决的事项我们想积极履行,但现实情况是我们无法完成”。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案涉房屋经鉴定机构检测,部分房间污染物浓度超标,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清楚。
在之前的第一轮案子中,法院曾经判决开发商履行修复义务,但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开发商表示因无法确定污染源,无法修复,并表示不再就案涉房屋进行维修,由此可见,石女士难以通过胜诉判决的执行实现其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目的,其主张解除案涉装修合同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案涉房产的部分房间空气质量检测合格,但整套房产系同一使用的整体,在部分房间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其他房间亦无法正常使用,一审认定合同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理由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开发商主张因装修系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解除,但案涉《装修合同》系《购房合同》之外,双方就案涉房屋的硬装、软装支出、人工费等成本费用单独签订的协议,协议价款明确,共计两百余万元,具备单独解除的条件,且《装修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二审中,虽然开发商同意由购房人自行维修,并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认为前提条件是维修方案是合理的,因此,若购房人自行维修,双方可能会因维修费用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
本院认为,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装修合同》,开发商将装修费用两百万元返还给石女士,由石女士自行维修更加有利于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更加公平合理。对石女士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退房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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