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茸志逸考证3:元代江南富户的境遇
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元代是一个高度集权化的社会,除开蒙古诸王投下带有若干封建色彩,其他地方毫无自治权利可言。
蒙元的国家机器是由庞大繁冗的官僚系统加上渗透入基层最细小毛孔的吏员队伍组成,
某些人把元末军力退化,控制基础动摇, 当成蒙元这套体系本身对民间管理宽疏,这是完全错误的。
元初忽必烈统治下,百姓如牲口奴隶,境遇比起纳粹集中营里的囚犯好不了多少。百姓的生命和家财随时都可以被元廷剥夺。在元末,蒙元统治者对民间的控制残害依旧是天罗地网,极其残酷严厉。
如刘基说:“厉禁及鱼虾 ,卤水不得煎 。出门即陷阱 举足遭缠牵。炰烋用鞭箠 ,冤痛声相连”[1]
杨维桢说“纵群不逞,启告讦门,罗织善良以朘削创罢,司察于民牧者又以墨败纪,吾民将孰从而号呼也?”[2]
元末的特殊性是蒙元军队腐化,军力退化,如果有人愿意冒死造反,就能摆脱控制而已。类似张士诚、方国珍都是如此,但这和什么蒙元制度层面本身宽仁,毫无关系。
蒙元是官府权力垄断一切的社会,官对民,民如奴;官吏内部,下级在上级面前如奴;地方官在元廷中枢派出的使者面前又如奴。这权力又植根于蒙元的军事统治。
社会运行完全基于暴力恐怖和贿赂贪欲。
忽必烈时期的胡祗遹说:“郡官例阶三品,掌户数十万,朝廷略不相信,每事复委断事官、宣使、奏差,腹背相望,驿尘相属,使典郡者送迎祇待之不暇,又何政事之暇问焉?兼所委吏皆贪污荒淫,下鞍则震怒嗔喝,取招骂詈,仗朝廷之威以为一己酒色声伎贿赂之资。”(紫山全集 卷二十一 论臣道)[3]
李治安说:
“上述督责问罪的做法而言,乃是蒙古旧制的沿袭和发展。蒙古国时期,守土官、管军官对汗廷使者,不问尊卑,一概"跪以郊劳"。大汗所遣一介使者可以赴千里万里之外轻而易举地取下前线统军将帅的首级。直至世祖初,仍发生过"有讼西川帅钦察者,上中书急发使诛之"等类似事件。不过,按照蒙古草原旧俗,蒙古国的全体臣民观念上都是大汗的奴婢。既然身为奴婢,来自主子的各种处罚,乃至杀戮,都应无条件地接受。从此类习俗和观念出发,上述督责问罪方式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4]
也正因为蒙元是一个空前极权化的社会,所以会出现元代晚期一个低级吏员假冒中央使者,就可以杀光地方行省大员的荒唐事件。
李治安说:“顺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吏范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传圣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杀害行省平章月鲁不花、左丞劫烈等,被杀行省大臣竟俯首领死,未敢作任何反抗。(庚申外史)”[5]
这种事情,在汉唐宋明都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在明代,别说是一个骗子,就是一个真的使者,拿着真的圣旨来,不经过三法司,就直接要杀地方大员,都会被质问围攻。哪怕魏忠贤时期,派真的使者去苏州,不过是抓已退休官员到京,并非直接处死,都被市民围攻,打死锦衣卫数人。带头围攻者,会被当成英雄来对待。张溥五人墓碑记就是说的这个。
直接处死地方大员,在明代中晚期,这样的圣旨都出不了朝堂,直接会被内阁封驳。被人指责的崇祯,所谓杀官员,有哪一个是不经过司法程序?不是追究丧师失地渎职罪责的?
也只有蒙元,这种集权到畸形程度的社会,才会出现这种怪事。
蒙元地方大员在元廷面前,都如待宰牛羊一般。
蒙元平民富豪,如不勾结权力,在地方小吏面前都是肥羊,随时都可能家破人亡。
忽必烈统治时期,姚燧曾经描绘当时县尉(蒙元负责地方治安的官吏)通行的风气,相邻县尉事先串通好,甲县抓到盗贼, 就让他攀扯诬告乙县的富户窝藏,逼勒被诬陷富户出足够多的钱,再释放。等乙县抓住盗贼了,也如法炮制诬告甲县富户。大家交换着来,彼此都能获益。超过一半的县尉,都是这么干的。[6]
姚燧又接着说,一个县尉刚到任时,他儿子曾经向县尉手下士兵借衣服穿,其贫困可想而知。等他任满时,“积楮缗十五万,岁入稻万石, 而不知何术取之也?”
所谓不知何术,大概也不外乎上面的方法,让盗贼诬陷富户,把人抓了,不急着放,然后让富户家不断掏钱,如果没钱了,就放高利贷,利滚利,逼着人还。没现钱还了,就侵吞其田产房屋。
姚燧说,这种搜刮民财暴富的县尉,其富裕程度可和显贵比肩,所以也不想着更进一步升官了,“不思仕矣”。这些县尉,究竟是抵御盗贼,还是效法盗贼呢?[7]
谌旭彬所赞叹羡慕的江南野皇帝,莫非就是这类蒙元基层凭借权力随意陷害人的鹰犬么?
蒙元统治下的江南,丰收时期,都被官吏残害得民不聊生,“榜笞逮系,无所不至”,而不是什么乐土,苏天爵说:
“比岁吴、越之境年谷屡丰,盗窃弗发。居官者不能廉静以息民,贪墨兴事,深文巧诋,民始不胜其重困矣。故狱讼之烦,廵逻之扰,则有造币之伪,食盐之私,榜笞逮系,无所不至。呜呼,安居而乐生,人之常情也,或陷于罪戾者,又可不哀矜欤!方今刑狱病民,岂独江南也哉。”[8]
还有我多次介绍过蒙元时期哪怕争地一亩之类鸡毛蒜皮民事纠纷案件,也能拖延七八年,勒索耗尽双方财产的, “随衙之间,呼唤不着,小吏狱卒百端凌辱。小心畏法者以致饥饱劳役,轻则因而成疾,重则致命者往往有之。家有疾病死亡之忧而不敢离衙门者有之”[9](县政要式,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三)
随意侵吞民财的不仅是蒙元基层官吏,还有各类驻军军官,如果说县尉之类还要以真的盗贼为依托,蒙元军官则无中生有随便捏造个理由,比如说某汉人富户是蒙古人的逃亡奴隶,就可以把人杀掉,妻女霸占,家财吞没:
“有汪清者,自其父占籍于息,余四十年,而镇军强有力者利其赀产妻女,诬为亡奴,诉诸帅府。既得府檄,即率数十骑驰围其第,遂格杀清,冀无以自明,妻女赀产悉为己有。”[10]
不必是军官,非战乱状态下,蒙元驻军士兵白昼抢夺汉人民财也司空见惯:“泉、漳戍兵逞威肆暴,凌蔑郡县长吏,或白昼刧民财。”[11]
蒙元统治下的江南富户,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如在圈栏的肥猪,什么时候被宰割,不过是看蒙元统治者的心情。
也正因为此,这些富户唯一自保的办法,就是刻意贿赂交好蒙元高官,作为自己保护伞,而反过来他们一旦拉上了蒙古高官的关系,又依仗权力保护,横行乡里,作恶多端。
《元典章》里专门有一条“禁富户子孙根随官员”。说地方富豪专门派遣自己的子孙弟侄,去做行省高官的跟班,窥伺这些高官的喜好,千方百计迎合讨好。行省高官要一样东西,他们就奉承百样。这么曲意奉承迎合下,关系好到能亲爱如骨肉,出入无禁忌:
富豪有了省官的庇护,就横行乡里,伤残人命,把路府州县官吏也不放在眼里,随意欺凌:
这种情况是蒙元权力体制下的必然。
“据江南富户以财贿结托见任官员,令子孙弟侄人等跟随勾当,究其本情,实恃权势,影占差徭,或把持官府,欺压善良,以私害公,使上下官府不和,莫不由此。在前屡尝约束,终莫禁绝。”[12]
倚靠官权撑腰,在乡里横行霸道的富豪莫非就是谌旭彬叹羡的江南野皇帝么?可惜元廷自己都知道,“究其本情,实恃权势”,这是哪门子的野皇帝?
按照适者生存的法则,能在蒙元时期的江南存活时间稍长的富户,本质就是有蒙国政治权力加持的特权阶层,相当于合法化的黑社会头子。
大德六年,台臣言曰:“富民多乞护持玺书,依倚以欺贫民,官府不能诘治,宜悉追收为便。”[13](元史卷二十)
所谓“护持玺书”,有这个护身符,他们就可以任意欺压其他平民,地方官也没办法。当然这是元史里的冠冕堂皇的话。实际情形无非是蒙元地方官府本来也可以任意欺压贫民。那些富户捞取到元廷的护身符,就等于分了地方官榨取平民的蛋糕,地方官的油水就变少了。如此而已。
从这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说元代江南某些富户能够在地方上横行,那也并非是什么蒙元宽仁,管理宽松,而不过是这些富户本身就成为蒙元权力机器的附属物而已,通过各种贿赂手段捞取到了中央或行省高官对他们的保护。
这些富户自己捞取到了保护伞 ,又成为蒙元权力机器的一个环节,倚靠权力,去肆意残害其他没有保护伞的百姓,本身就是欺男霸女,任意劫夺民财的鹰犬。
而元廷给他们的权利护持,当然也可以随时按需要收回,那时这些原本鱼肉地方的豪强富户,又会沦为别人鱼肉对象。
元代江南,曾经达到的权势最大,富贵最盛,可能就是朱清、张瑄两家。
这两人原本是南宋海盗,杀人劫货,无恶不作,投降元朝,当了汉奸后,以帮助元廷海运获得重用,开辟航线,把江南粮食运送到大都,对蒙元头目享用江南财富,立下丰功伟绩,所以忽必烈对他们宠信有加。这两人充当元廷爪牙,依仗权势,在江南欺男霸女,侵吞各类财产,富极一时。
郑元祐的《遂昌杂录》就记载松江人季君玉亲历过的王万三家族财富被吞没之事。
王万三在南宋末年资产之富,雄于一时,到了元初,朱、张凭借元廷权势兴起后。王氏财产,被朱、张二人逐一侵吞。就一个孙子王东庐,还仅存三千亩良田,被邀请去观看海船,去了就被捆绑,被威胁说。不交出田地就要被投到海里喂鱼。
这种和绑票劫匪无异的行径,只不过是元廷纵容,这就和蒙元头子指使元军屠城抢劫一样,只能算是主子给听话走狗的犒赏,和有自主权的野皇帝还是没关系,本质仍旧是元廷的一条狗。元廷觉得他们有用的时候,会让他们随意咬人,觉得用处不大时,也可以随意宰杀。
漕粮海运的航线开了,元廷统治者觉得朱张二人的作用其已经利用完了,就觉得可以宰杀掉了,两人聚敛的财富当然也成了元廷所有。
大德六年冬,朱张二人被元廷罗织罪名诛杀,家财田产全部抄没。朱张之类尚且如此,所谓“野皇帝”不过是后世妄人臆想出来的元朝迷梦。
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里对朱张二人专门有评论:
“二人者父子致位宰相,弟、侄、甥、婿皆大官,田园宅馆徧天下,库藏仓庾相望,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舆骑塞隘门巷,左右仆从皆佩于莵金符,为万户千戸,累爵积赀,气意自得。二人者既满盈,父子同时夷戮殆尽,没赀产,县官党与,家破禁锢,大徳六年冬也”
所谓致位宰相,应该是陶宗仪的夸张语。父子同时夷戮殆尽应该也是夸张了,后来蒙古人发现海运能力不行,又用了朱张两人的儿子。
但朱清、张瑄二人本身被杀,家财抄没,子女曾发配给蒙古人为奴,这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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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基 感时述事十首 太师诚意伯刘文成公集卷之十三
[2]杨维桢 姑苏知府何侯诗巻序,东维子集卷一
[3]胡祗遹 紫山全集 卷二十一 论臣道
[4]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第164页
[5]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第84页。
[6]姚燧,浏阳县尉阎君墓志铭,牧庵集卷二十九: “又其巧者与邻尉交欢,私要言曰:『吾得盗必使诬汝县富室曰:’尝巢窟焉’,曰:‘屡资给焉’。幸罗之狱,足吾欲。纵之,民惟知徳吾耳。汝得盗亦如是,取偿吾县,易地为之,胥相益也。』……凡是数事,今之尉者十出其半。
[7]姚燧,浏阳县尉阎君墓志铭,牧庵集卷二十九: 又闻一尉始至,子尝借衣尉兵,其无,可知也。比满,积楮缗十五万,岁入稻万石,而不知何术取之也?或曰,是由贼不急其期日, 民贷其家,责券数月,子与母侔,无则入其田屋,今埒封君,不思仕矣。呜呼尉乎?御盗欤 师盗欤”
[8]苏天爵 送刘德刚赴三尖寨廵检序,滋溪文稿 卷六,序二,
[9]胡祗遹,县政要式,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三
[10]苏天爵 元故参知政事王宪穆公行状,滋溪文稿卷二十三
[11]苏天爵 元故太史院使赠翰林学士齐文懿公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12]元典章 禁富户子孙根随(随)官员
[13]元史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http://t.cn/AXbchH8F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