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似我 奇耻大辱##金价##罚罪2##跨年晚会主持人告别单薄礼服#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
被投诉人1:丁庭德,枣庄市滕州市市人民法院法官
被投诉人2:何艳真,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投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核查被投诉人丁德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枉法裁判、履职不当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纪律及法律责任;
2. 请求依法监督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审理概况
本人与丁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丁德庭担任主审法官。案件于2025年9月首次开庭,后经法院安排二次开庭。两次庭审中,被告方针对案件核心事实的陈述存在显著矛盾,部分表述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刻意隐瞒真相的不实陈述。被告借矛盾表述模糊关键事实、回避核心争议,严重干扰法庭对案件真相的调查核实,阻碍庭审程序高效推进,意图混淆法庭判断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主审法官未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对案件公正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直接损害本人诉讼权益与财产权益。
二、被投诉人丁德庭存在履职不当、枉法裁判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证据审查与事实核实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辨别证明文书真伪,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但主审法官丁德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方两次庭审中前后矛盾的陈述未进行严格核查,也未结合案件已提交证据对核心事实全面核实,直接忽视被告不实陈述对庭审程序的干扰,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偏差,为后续错误裁判埋下隐患,严重违反审判工作基本准则。
(二)民事裁判结果与刑事追赃事实完全相悖,涉嫌枉法裁判
本人在本案民事诉讼中被裁定驳回,涉案30万元分文未回。该刑事方面的证明清晰印证两项关键事实:其一,民事诉讼阶段被告方存在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本人主张的合法权益具备充分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然而,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败诉判决,与刑事追赃程序查明的客观事实完全相悖,裁判结果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结合魏亚冰审理中未审查被告不实陈述、无视案件核心事实的履职瑕疵,足以认定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未依法全面履行审判核查职责,涉嫌构成枉法裁判,且存在偏袒被告、办理人情案的重大嫌疑。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法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徇私枉法的规定,同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三)枉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本人正常工作与生活权益
丁德庭的枉法裁判行为,直接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保障,造成财产权益受损。同时,因案件裁判不公引发的后续一系列维权程序,占用本人大量时间与精力,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与日常生活秩序,使本人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其违法违纪履职行为已对本人个人生活造成实质性侵害。
三、秉持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推进相关发展规划,核心要义在于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更应恪守司法为民宗旨,严格依法履职。本案中,丁德庭的履职不当与枉法裁判行为,背离司法为民初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与坚持人民至上的要求严重相悖。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丁德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履职不当、枉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受理本次投诉,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被投诉人履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监督本案再审纠错,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投诉人合法权益。
附:1. 一审 二审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两次庭审笔录复印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信诈骗[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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