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1-0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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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了一个社保的批复,我们先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这个批复明确第三人侵权致医保参保人伤病时,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权利边界与经办机构的审核及追偿规则。
过去,一些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已自行结清医疗费”为由,拒绝其先行支付申请,这实质上剥夺了参保人在无力垫付巨额医疗费时获得救助的权利。现在批复纠正了这一做法,如果经办机构仅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参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申请条件如下:
主体适格:申请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原因法定:伤病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
触发情形:第三人不支付(明示拒绝、默示拖延)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如肇事逃逸、身份不明)
程序要求: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告知伤病原因及第三人不支付 / 无法确定的情况

当然,先行支付并非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基金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所以,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在遭遇第三人侵权后,若第三人拒不赔偿或无法找到,应尽快准备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医疗费用票据、第三方侵权的证据(如事故认定书、报警回执等)以及申请先行支付的书面材料。
若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先行支付,特别是仅以“已自行付费”为由拒绝时,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