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检察院王宏、王勃、襄阳市法院代红存等人刑讯逼供、藏匿证据故意制造冤案涉嫌徇私枉法的控告》
控告人:湖北省枣阳公安局退休民警隗志刚,共产党员,原任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身份证号码:420622196409226133,住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路8号,电话17771115856。
被控告人: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王宏、王勃和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代红存。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藏匿证明控告人无罪的湖北省检察院鉴定意见书和周学军亲笔陈述的徇私枉法责任。
2.依法对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无罪却徇私枉法故意构陷控告人冤狱一年半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追查其刑事责任。
3.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开庭审理纠正控告人的冤案,还原事实真相。
事实与理由:
1.颠覆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鄂刑鉴二再终字第00001号,认定“经审理查明,徐建峰在关押期间,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将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林冷双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决生效九年八个月后,2018年7月18日,襄阳市中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6刑终294号),对徐建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予以否定,推翻湖北省高院判决,认定控告人犯“徇私枉法罪”生效。
2.立案前,罔视具备揭示罪与非罪重要书证“小纸条”的存在,在没有澄清“小纸条”是否林东所写,有无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刻意唯上意志,凭空臆断,枉法立案。
①本案是周永康及其余孽,借其批示人为制造的冤案。《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初查报告—樊检初字(2009)第1号》第1页“省反赌局长王永金同志指示:一是此案与中政委交湖北第一也是唯一的案件,必须高度重视…”。 末页“2、由本院牵头,枣阳市院组织专班并具体承办,建议先以事立案,以应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
②刻意收集所谓的有罪证据,对无罪原始书证视而不见。对控告人《工作日志》和案卷中的“小纸条”,不进行甄别核实。而借案外人进京赴省上访一事立案侦查。枣阳市检察院《发案经过》载明:“2006年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林冷双故意杀人案侦破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伪造在押人犯徐建峰检举立功材料,致使徐建峰故意伤害案重罪轻判,造成徐建峰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亲属陈天喜、李明兰不断的到北京和武汉上访。经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于2012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
③涉案书证“小纸条”是否林东书写,是控告人徇私枉法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在控告人多次强烈要求下,2013年2月4日,襄阳市检察院才秘密委托湖北省检察院对重要书证“小纸条”真伪作出甄别,鉴定结果确系林东所写后,又不依法移送进行藏匿。
上述事实说明,被控告人及襄阳市检察院、枣阳市检察院,明知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符合立案要求,居然以事立案,公然执法犯法挑战法律底线。
3. 实体违法。被控告人明知证据崩塌,为掩盖其犯罪,威逼利诱污点证人周学军、余军只要认罪可保工作饭碗。2014年1月10日,对负有直接“虚构徐建峰检举立功证明材料”的周学军、余军关押一年后取保回家,一审判处有罪免处。而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控告人关押一年半,一审实报实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被控告人在藏匿“小纸条”湖北省检察院鉴定意见书”的同时,把周学军无罪亲笔陈述藏匿到襄阳市中院徐建峰故意伤害案卷中书证。以有罪言词证据定案,罔视、否定无罪原始书证“小纸条”和《工作日志》(载明:徐建峰于2006年6月28晚向看守所值班管教检举林东父亲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林冷双的藏匿地点的线索),污蔑控告人预留纸张空格后来补写《工作日志》内容。恶意制造冤案,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卷内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情况说明》、《函》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关于被告人隗志刚等人徇私枉法案的情况说明》、及藏匿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鄂检技鉴字[2013]1号》和周学军无罪的亲笔陈述等书证,在证明控告人无罪的同时,更证明了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2012年12月20日和2013年2月1日,襄阳市检察院提取了林东检材样本。
2013年8月13日,襄阳市襄城区法院主审人刘宇与公诉人安铮一起到襄阳市检察院反渎局,找到该局副局长王宏、检察员高建波,告知他们目前隗志刚的律师申请对该案重要书证“小纸条”上的笔迹是否系林东书写进行鉴定,要鉴定需有检材,需有林东现在的字迹。主审人希望通过市渎职局找到林东,让林东提供字迹。王局长称“他们在侦查环节找林东取证就很难,林东不愿配合”。主审人在卷内找到林东的电话13736913703,当日下午与林东联系,林东称“他不会到襄阳来,小纸条上的内容检察院找其时,让其抄过我很多次。”。
2015年10月27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函称“(林东)抄写的纸条未在卷宗内体现,查找后将林东抄写的内容和'小纸条'进行笔迹鉴定”。
2015年11月26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关于被告人隗志刚等人徇私枉法案的情况说明》回复“抄写的字迹材料送湖北省检察院作为鉴定检材之用,已无其他留存纸条。因为无林东同期的笔迹材料,省检察院无法作出科学鉴定意见”。
六年后2020年1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鄂检技鉴字〔3013〕1号》又”亡者归来”。
到底谁在徇私枉法?是控告人还是被控告人?一目了然!假如被控告人及其所属机构一意孤行,不能坚守法律和道德的最后防线,继续用公权力打压,无路可走的控告人,只有一条绝路,就是用生命去换回公平和正义!
4.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湖北省委教育整顿第四领导小组责成第三方襄阳市司法局评查后认为“认定隗志刚构成徇私枉法罪,可能存在事实不清,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建议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这说明被控告人代红存涉嫌枉法裁判。
上述被控告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此致!
控告人:隗志刚
2026年1月6日
附:
一、控告人隗志刚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1、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鄂刑监二再终字第0001号】, 2、襄阳市中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6刑终294号)。
三、枉法裁判相关证据材料
1.林东的检材样本和法院《情况说明》、《函》。
2.①襄阳市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隗志刚等人徇私枉法案的情况说明》、②王宏、王勃藏匿的证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鄂检技鉴字〔3013〕1号》、③王宏、王勃藏匿的《周学军亲笔陈述》。
3.证明控告人依法开展狱侦的控告人《工作日志》。
4.《襄阳市司法局关于隗志刚反映问题线索评查情况的答复》。
5.《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初查报告—樊检初字(2009)第1号》
6.在卷《发案经过》。
四、其他证明
1.枣阳市公安局证明
2.枣阳市公安局向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书面报告《关于呈请上级机关依法维护我局民警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