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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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