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致巩义市人民法院高志强院长的一封公开信---在指居期间,将被告人用铁链子栓在墙上合法性在哪里?
尊敬的巩义市人民法院高志强院长:@最高人民法院 @豫法阳光
请问: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指居期间,对被告人加戴手铐、脚镣,并用铁链子将被告人栓在墙上的合法性在哪里?这种情况不是违法使用戒具是什么?这种情况不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是什么?采用此种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是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对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讯问录像、指居期间的监控录像等)均不能提供,出庭侦查人员、看护人员对于当庭说明的情况均拿不出证据予以证明,显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贵院是如何依据现有证据得出侦查机关不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
贵院多次提到侦查机关“不规范”。不规范是合法还是非法?对被告人在指居期间违法使用戒具,把被告人用铁链子栓在墙上,一句“不规范”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概括吗?!
按照贵院的观点,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贵院才能认定侦查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贵院在排非环节公开开庭时,两次组织控辩审三方到指居场所丰裕宾馆进行庭外核实,亲眼目睹了每个被告人指居房间墙上遗留的膨胀螺丝以及头部长期与墙壁接触形成的头油印记,还不能形成侦查机关存在违法使用戒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心确信吗?!
为什么其他法院能够将指居期间违法使用戒具的行为依法认定为非法取证行为,进而将相应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贵院不能?贵院执行的法律和其他法院不一样吗?(我们有其他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贵院的这种做法,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如何真正贯彻落实最高院“刑八会”的精神?如何维护司法公信力?
我们对于贵院的做法实在不能理解、不可接受!@范辰律师 http://t.cn/AXb6tz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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