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月辰星的作品】存款被挪用,损失谁来承担?
当你把一笔钱存入银行之后,这笔钱的所有权是银行还是你?答案是银行。
36岁银行理财经理王某姗被发现在商丘家中自缢身亡,随后其服务过的多个储户发现自己积聚的财富已从银行卡里消失。银行流水显示,自2017年始,王某姗就暗中操纵储户的账户进行转款和购买理财产品。某国有大行商丘支行经理王某姗利用职务之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通过伪造回单骗取密码等手段,将多名储户的3000余万元存款洗劫一空,最终在事发前夕自缢身亡,随后其丈夫也自杀身亡。嫌疑人死亡,刑事案件撤销,储户的损失谁来赔偿?王某姗在生前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其遗产远不足以支付这笔赔偿。而监管部门给出的结论是暂无法认定银行违规,这直接导致储户在民事诉讼中面临巨大的举证压力和责任推诿。
比如2023年山西清徐一同类案件,1200万元存款被挪用,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储户有重大过失,判储户承担80%责任,银行仅承担20%。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当储户把一笔钱存入银行之后,银行即刻获得了这笔钱的所有权,储户获得债权。储户不是把钱放在银行让其代为保管,而是将钱借给了银行,银行对储户负有一项返还本息的债务。这个法律关系在欧美日韩中都是一样的,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却不尽相同。对储户注意义务的界定存在泛化趋势,银行往往采取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切割的策略,辩称挪用属员工的个人行为,储户私下交付密码或者存单,超出了银行正常服务流程。而法院通常认为,储户作为理性成年人,对身份证、密码、存单等核心安全凭证具有极高的保管责任。这种逻辑忽略了银行经理利用职务背书建立的强信任关系,尤其是对老人和其他的弱势群体,要求他们识破专业金融从业人员的欺诈话术,实际上是强加给了他们不切实际的避险义务。
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是《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该法律的逻辑基点是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构建者和获益者,是风险控制成本最低的一方,因此承担主要的资金安全责任。如果商丘王某姗案适用EFTA,那么王某姗的挪用行为会被定义为未经授权的转账,即使储户在压力或者诱导下泄露了凭证,银行也必须承担责任,也不采用80%、50%、20%这样的过错比例划分,而是根据储户通知银行的时间设定了固定的赔付规则。在发现交易异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则储户最大经济责任为50美元,银行承担剩余全部损失;60天内通知,则储户承担最多500美元,其余银行承担。这种设计强制银行必须不断升级技术手段来防止内部舞弊,而非通过法庭辩论将损失转嫁给弱势群体。
他们的逻辑和我们的具有显著的断层,我们倾向于个人过错和责任切割,而他们将其视为银行安全系统责任。我们的储户需要举证银行有过错,美国银行需要证明储户的授权没有被诱导。我们的法律深受古典合同法影响,强调谁签字谁负责,这种逻辑假设了储户和银行在交易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上是平等的。而西方世界的法律演进体现了从契约自治向社会保险的过渡,在现代复杂的金融系统中,个人无法对抗技术性和内部性的欺诈,因此银行必须承担终极支付者的角色。
在商丘王某姗案中,作案跨度长达7年,涉案金额高达3000万,这本身足以构成对银行风控系统失效的法律推定。监管部门的“暂时无法认定银行违规”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法院看的应该是民事侵权和合同责任,这是两套逻辑。
事实上当你把钱存入银行的那一刻,这笔钱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银行,银行对你承担的是债务关系。即便你将密码告诉了银行经理,也不等于授权他将这笔钱转给他的亲属,更不等于授权银行免除对你的债务。存款被挪用是银行资产管理的失败,其债权债务不应该因为银行内部人员的犯罪或死亡而消灭。
商丘、清徐等一系列同类案件的悲剧在于,它摧毁了储户对银行避风港的认知。如果法律继续通过储户承担主要责任来惩罚受害者,那就不仅仅是案件中的百姓血汗钱打了水漂,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基石都将在一次次的“个人犯罪行为”中分崩离析。
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不是一种施舍,而是金融契约的题中之意。只有当银行真正认识到,每一个员工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其实质性的财务损失时,那些所谓的监管漏洞才会真正被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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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