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刘成成 26-01-06 22:37
微博认证: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近日,多地裁判文书网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引发了不少讨论。

在我眼里,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不利于司法公开,程序上、实体上都不符合公正要求,法无授权即禁止,应该及时调整。

首先,隐去案号,对于律师执业的影响,主要在于参考案例没法准确溯源了,提交了相似的判例,诉讼参与人去核实真实性的难度有所提高,压缩了“类案同判”的规范空间,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其次,隐去法官姓名,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就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法官对案件终身追责,如果连谁判决的都确认不了,那么追责的难度当然有所提高。

最后,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提到,“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

即便是案件涉及到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秘密等情况,出于对涉案人的保护,也应该是对诉讼参与人做模糊处理,而不是对判决的法官做隐名处理。

保障好法官权益,追求好司法公开公正,完全不必怕公众知道审案判案的法官是谁,毕竟判决书还是会发到诉讼参与人手上的,与其解决发现问题的人,不如认真解决手上的问题。

#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律师说法#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