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1-07 05:02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1】能不能将第114条规定的内容区分为具体危险犯、轻微实害犯与结果加重犯?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区分当然是可能的,可是意义何在?在适用《刑法》时都是仅适用第114条,无非只是对量刑有作用。但对量刑的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因为量刑不只是考虑实害结果,还要考虑其他情节。

再者,轻微实害犯与结果犯是什么关系?具体危险犯与结果犯是什么关系?实害犯是与具体危险犯相对应的概念,但具体危险犯与结果犯并不是对应的关系。实害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成立第114条的犯罪,并不要求造成轻微的实害结果。我们说一个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刑法分则规定的要求来讲的,不是从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讲的。比如,成立《刑法》第114条的犯罪,只要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的危险就可以了,但这是最低要求。如果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产生了实害,但这个实害没有达到《刑法》第115条的要求,比如致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大,仍然只适用《刑法》第114条。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刑法》第114条立即就变成了实害犯。应当将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要求与具体案件事实相区别。

【问题2】第114条包括具体危险犯和轻微结果犯,第115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
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即是否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例如,A就是想把人烧死而故意放火,事实上也确实烧死了人。这是不是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这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基本犯,因为结果加重犯只限于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场合。张明楷教授不赞成后一种观点。

其次,如果A想烧死人而放火,但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认定为第115条的未遂犯,还是直接适用第114条?如果直接适用第114条,就意味着在某些场合,第114条同时也是第115条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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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