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照熙008
26-01-07 07:00

#热点事件[超话]# 压实层级监管责任 彻查错判乱象 严惩虚假诉讼 守护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定分止争、捍卫法治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恪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守护司法公正底线。然在本人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黑1221民初1217号、(2023)黑12民终1951号】审理及后续维权过程中,望奎县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中院驻京相关机构、望奎县政法委均存在履职缺位、监管不力等问题,案件错判至今未纠,虚假诉讼未被依法查处,违法审判行为未被追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现结合案件实情,厘清各方责任,恳请两级法院院长高度重视,在纪委监委相关工作推进之际,依法履职、主动纠错。
望奎县人民法院在案件一审阶段,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后续审判监督职责完全缺位,相关负责人知错不纠,失职失责问题突出。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王宗英,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法审判行为:故意隐匿案件关键证据,无视证据采信法定规则,违法采纳虚假证言,将未经质证的材料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质证、采信的核心规定;存在伪造送达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破坏审判程序正当性;同时,望奎县人民法院无法提供该案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要求,彻底击穿程序正义底线。尤为关键的是,2024年7月4日,望奎县人民法院闫立恒院长在望奎县政法委接待本人时,已明确承认案件判定存在错误,该过程留有录音佐证,但闫立恒院长在明知案件存在错判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定审判监督职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放任错判存续,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后续监督管理缺位,驻京相关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未履行协调督办职责。二审中,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12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原告王鹏无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却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矛盾裁判,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同时,原告王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将该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放任虚假诉讼行为逃脱法律制裁。维权期间,本人多次向绥化中院负责院长接待工作的张小红主任、中院驻京相关负责人李理主任反映案件违法实情,请求协调督办案件,上述人员始终推诿敷衍,未履行协调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的法定职责,仅简单要求望奎县人民法院自行评查,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绥化中院王洪亮院长作为本院主要负责人,对下级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视而不见,对本院二审阶段的错判问题疏于监管,未履行审判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纵容错判持续存续,助长违法办案之风。
望奎县政法委未切实履行执法司法监督职责,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望奎县政法委在知晓望奎县人民法院闫立恒院长已承认案件存在错判、却拒不启动纠错程序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对司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未对闫立恒院长知错不纠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未推动案件错判问题实质解决,导致司法监督链条断裂,当事人维权无门。
综上,法官王宗英的违法审判行为,已符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原告王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相关线索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望奎县人民法院闫立恒院长、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亮院长作为两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监管缺位,绥化中院驻京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院长接待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望奎县政法委监督失职,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当前纪委监委反腐败相关工作已全面推进,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亮院长、望奎县人民法院闫立恒院长高度重视此案,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2023)黑1221民初1217号、(2023)黑12民终1951号错误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诉求;迅速将王鹏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王宗英违法审判问题及相关人员失职失责线索移送纪委监委,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唯有直面错误、主动纠错,全面压实各方监管责任,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还当事人公道,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