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
关于裁判文书这个事情,按道理说,我其实是对于法律这块说最多的,到那时就目前这个状况,我赞成这个做法,原因如下:
就目前各国的案件公布情况,各国实际上对于案件问题都采取有条件公开,只是限制条件不一样,举个例子,美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判决基本可查,但是真正涉及到基层的地方法案,根本不系统公开,而且法院系统等级越低,公开程度越差,大量的案件实际上就根本查不到,是因为整个系统是以认罪协商,简易裁定,行政性驳回为主的,因此在美国的法律案件公开上,它的根本性原则是:只有法律论证价值的案件,才会被系统整理和传播,而大量的一审裁决压根不会进入公开数据库。
且美国没有单一集中的法院系统,州法院系统割裂,而如果你要查询就要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收费异常昂贵,用经济的方式直接切断了公开的方式。
中国是集中式,行政推动的公开,美国是分散式,判决筛选的公开。中国在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上是明显高预美国的。
但是同样也带来了问题:由于中国没有建立起一套“去人格化”的审判,导致审判的结果直接面对法官,法官承受了制度的压力,这并不合适。
中国裁判文书,裁判公开结果往往会导致个法官本人成了攻击的对象,而没有指向裁判本身,实际上要追问的是:“事实是否完整,争议点是否得到回应,理由是否可反驳”,这才是司法的核心。
我国是一个KPI国家,所有项目都有KPI,包括法院,法官也有一大堆的KPI,例如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案件处理效果展开,包含人均结案数、结案率、发回改判率、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繁简分流率以及调解成功率等等一大堆的KPI。
那么在公开的情况下:内部问责+外部舆论,就成了叠加的惩罚机制,这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理论上说,改判并不代表否定法官,因为在德法日之类的国家,上级对于下级的改判司空见惯,并不构成一种压力,但是在中国,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纠错在考核系统中产生极高的权重,尤其是对年轻法官来说,这对于法官这个群体是灾难性的。
这种KPI压力+裁判公开,会逼迫法官们在某些案件上,回避实体判断,用程序性理由判断,不是法官不懂判决,而是法官懂得“我怎么判决才让自己安全”。
这个问题要“不强人所难”,如果你让法官承受异乎寻常的压力,那么法官保守判决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这从根本上又违背了司法公开的本意。
你们千万不要觉得一个判决下来就“民众眼睛是雪亮的”,网友天天互相攻击,“民众”自己都没有一致的意见。
目前这个问题,牵扯面太广,目前只能采取隐去的办法。
希望未来能探寻出更好的办法。
发布于 湖北
